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_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是一种什么关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4:13:19 人阅读
导读:我之前在公司时与劳务公司合作了5年时间,在2018年以前我认为劳务派遣公司已经是穷途末路了,因为劳动者都比较反感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时也更加...

我之前在公司时与劳务公司合作了5年时间,在2018年以前我认为劳务派遣公司已经是穷途末路了,因为劳动者都比较反感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时也更加谨慎,要么缩小劳务派遣规模,要么将劳务派遣改换为业务外包。

但是到了2019年,我发现我错了,因为我了解到大量的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将劳动合同工转签给劳务派遣公司。后来经过我一分析发现,大家怨声载道的劳务派遣模式,在国企、机关事业单位玩的那是风生水起(民企用的少,外企使用少量派遣)。

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种辅助用工模式,劳动合同工才是主要用工模式。

劳动者在劳务公司就业,就叫劳务派遣工。

劳务派遣工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公司给你发工资、缴纳五险一金、给你办理入离职手续,等等。有一天,发生劳动争议了,也是你和劳务公司之间的事情,而不是你和用工单位的事情。

用工单位负责什么呢,他们负责安排你的工作,考核你的工作,并对你进行一定的管理。他们根据你的考勤与劳务公司结算你的工资(有的包含五险一金),并额外支付给劳务公司一部分管理费。

为什么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的合同工都要走派遣?

我们都知道,机关事业单位内部除了有编制的工作人员之外,还有很多一线基层岗位是合同制的。

至于这些合同制员工到底应该和机关事业单位签合同还是和劳务公司签呢,法律没有规定。

之前劳务派遣业务还不发达的时候,劳动者大多是和机关事业单位签劳动合同。后来劳务派遣业务发展壮大了,很多机关事业单位便开始和劳务公司合作。

对机关事业单位来说,走劳务派遣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至于对职工是否好处,那不是他们关心的内容。

1、省事

做过人力资源工作的朋友应该知道,从招聘一个人开始,到中间处理这个人的各项人事管理工作,再到这个人离职,这中间有很多比较繁琐但技术含量又不高的基础工作要做。以前的时候,都是各用人单位自己管理,现在国家允许使用劳务派遣(当然有限制条件,不过很多单位都不遵守),直接把这些招人、办入职、离职、发放工资、处理五险一金的事情交给劳务公司来处理,这得多省事啊。有什么问题,一个电话给劳务公司,他们就给你处理了。

再就是出现劳动争议的话,争议主体就变为了劳务派遣公司,丢人的也是劳务公司,违法的也是劳务公司,反正和机关事业单位关系没那么大(严重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为了省事。

2、省钱

如果这些员工都是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工资、福利你得跟上,他们也会和编制的员工攀比,大家都是一个单位的,只不过有编制和没编制的区分,你就是有差别,有些东西你也不能弄得太过分。

转给劳务公司就不一样了,你们是劳务派遣的,不是我们单位的,你们的劳动关系在劳务公司,你凭什么要求单位提供这,提供那?

工资可以不上调,五险一金可以交最低基数,总之很多标准都可以降低,就因为你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不正言不顺,既然自己是劳务公司的,有些东西你还就真找不到用工单位(那些机关事业单位)。



其实也不用长篇大论,合同制工人自己不签而转给劳务公司,无非就是为了省钱省事外加个别人有好处。除此之外,我想不到更高大上的理由。但是不管怎么说,人家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都是在辅助性岗位,且比例也不会超过10%。

前几年,国家管的不严,很多和机关事业单位合作的劳务公司都谁开的?这两年管的严格了点,机关事业单位开始转为购买社会服务,与社会上的劳务公司合作了,但是普通劳务公司也没那个运气。

总之呢,劝各位一句,但凡有出路,尽量别去做劳务派遣工 ,工资高低是一回事,别人不拿正眼瞧你,你未必受的了(人送外号临时工)。但是,也有好公司,不能一杆子打死所有人,反正仔细甄别吧。

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都是“特殊劳动关系”。

这种关系是介于“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劳务关系”之间的过渡状态。

特殊劳动关系是主体资格上有瑕疵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形成的一种用工关系。

这里的“瑕疵”是指劳动者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者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条件。

劳务派遣中形成的特殊劳动关系是各种特殊劳动关系形态中的一个典型。

双重特殊劳动关系的叠加可以说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

现在,双重劳动关系已大量存在,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已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

可以明确地并且肯定地回答,被派遣的员工一定要与派遣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为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派遣的劳动公司之间产生劳动纠纷时,正当合法的权益维护的基础。但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得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与派遣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各项权益

你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合同时长,加班费,上班时间,社会保险(即五险的交纳)等等,确认要与现实的情况相符合。

关于与用人单位产生辞退或工伤情况如何处理

因你现状是一个是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一个与你产生劳动雇佣关系的用人单位,这两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用人单位会发你的工资转发给派遣公司同,然后再由派遣公司发放给你,五险一金也是劳务派遣公司帮你邀纳,即在B公司做事,A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放发薪资福利。所以你要注意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你出现被B单位辞退或是在B单位发生工伤事故,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A单位应该负担什么的义务,要签合同时最好约定清楚。

以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为准,劳动派遣合同是无效合同。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

合作合同的性质

合作合同实际上是民法典第二十章规定的合伙合同。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合作合同,表现为劳动者以提供劳务的方式合伙。劳动者不是以固定工资的形式取提报酬,劳动者提供劳动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般情形下,劳动者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者因执行合伙事务,可以要求劳务公司分配利润,劳务公司当然也有权要求劳动者分担分担,显然与劳动派遣不是一个性质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包括下列情形:

  •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务派遣合同是特别的用工制度,当然适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劳务派遣公司违背诚信原则,对劳动者实施欺诈,该劳务派遣合同确认无效后,可能还需要向劳动者分配劳务派遣公司的利润。

用工单位用工但和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派遣公司存在。假如有什么事情找派遣公司处理。这劳务派遣起源于美国和日本。现在在中国很普遍,只不过有的专业有的不太专业。甚至有的还黑心变相骗务工者的钱。务工者不必担心这种用工形式,关键看你工作的单位工资及福利待遇怎么样。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规所称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劳动者从劳务派遣单位取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一切劳动保障与福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属于劳务派遣关系,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主要是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劳动报酬和工作要求,进行培训,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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