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汇算清缴调增调减都有哪些项目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收入类项目如下,
1、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支出类项目如下,
1、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2、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4、五险一金。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5、利息支出。超过税法规定不予扣除需做调整。
6、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0.5%。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产生时间性差异。
8、罚款、罚金、滞纳金。
9、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而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汇算时5月前何月汇算按2010年度11月份终“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结存额*25%税率汇算所得税增减依据。
2011年1月份还要分录按2010年度12月份终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结存额*25%税率分录所得税增减依据。比如:2010年度12月份终“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结存贷方额5000元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2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50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1250 如果是借方结存余额相反分录 不然2010年12月结存额增减所得税1250等于企业挪用或税务挪用一年。因为不管工资是否当月发放工资都要通过应付工资。如果调整后还须补缴一些税或刚刚扯平,那是可以的;
如果调整后还需要退一些税给你公司,那就有些麻烦。因为要到从国库里拿钱给公司,一般会涉及到纳税评估、实地查验等一系列程序。
所以个人建议参照上述两点,所得税多缴金额不大的话,汇算清缴时调整即可;所得税多缴金额过大,汇算清缴调整也不够冲回的话,应赶紧做好相应税务文书,到税务局办理退税手续
这张表是必填表格,在表格勾选之中,它前面的勾选框是虚的,所以必填
职工薪酬主要是查看是不是有虚假支出的行为。比如说,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的贷方是不是有余额,如果有余额就表示没有支付的工资,就要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