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量刑比个人犯罪轻吗_请问单位犯罪量刑要比个人犯罪轻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5:46:11 人阅读
导读:对于所有的经营主体而言,违反税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分为一般违法事项和犯罪。通常情况下,一般违法事项与财务人员的关系最为密切。这个部分属于直接责任人的概念。犯罪的部分...

对于所有的经营主体而言,违反税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分为一般违法事项和犯罪。通常情况下,一般违法事项与财务人员的关系最为密切。这个部分属于直接责任人的概念。

犯罪的部分,或涉及财务人员、法人主体、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管理人员等。既有直接责任人,又有主要责任人的概念。


要问财务人员和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哪个更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分析。

一、经济责任

根据税收保全的主导思想,在承担经济责任方面。法人主体亦或者法定代表人,按照实际工作中反馈的信息看,比财务人员承担的更多。

当然,涉及到财务人员的经济责任,也不鲜见。也不能排除财务人员不承担经济责任的可能。

二、刑事责任

违反税法相关规定,后果特别严重的,或将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财务人员或者法定代表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面临的风险责任都比较大。这里主要区别在于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通常情况下,财务人员对涉税事项担负具体办理的义务。因此,财务人员与犯罪事件最直接,其责任和风险均大于法定代表人。

从具体的历史案例分析,关于指使犯罪的取证难度大的现实看,财务人员的责任和风险比法定代表人更大!

三、共同犯罪

现实工作中不乏财务人员与法定代表人共同犯罪的事实,笔者以为这样的情况,财务人员和法定代表人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具体的量刑,财务人员或者法定代表人都有可能判得更重,这和其在犯罪过程当中取到的作用有关。

但是无论判10年还是20年,其区别在于50步和100步的差异。

四、小结

无论税法怎么改革,对于惩处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一定不会示

长期的财税工作告诫我们:财税人员坚守职业底线,是保持独立财务人格、保持财税队伍清洁及自我保护的重要铁律!

不一定,有的采用双罚制,即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责任人,有的只对单位处以罚金,有的只处罚直接责任人。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1]

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制度,只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缓刑就是定你有罪,但是可以暂缓执行,通过一定时间的考验,没有发现新罪或在考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期满通过考核,对原判决刑罚不再执行,视为已经执行完的执行方式。

缓期执行其实是和直接执行相对的,一般的犯罪在宣判有罪后都要依据判决规定的内容去看监狱服刑,而缓刑是先不实际执行刑法,将人放回家,由当地的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和动态管理。最大的区别就是人身自由受限制的程序不一样,缓刑虽然人可以在家,但是出行和活动都有具体要求,并不是完全自由的个体。

01

不用怀疑的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后,缓期两年执行,开除是必然的

可能有的人会说,缓刑不是刑罚的种类,缓刑代表嫌疑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缓刑是对已经判决有罪,并判处短期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员,法院认为判处缓刑进行社区矫正和动态管控不致于再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宣告对期有罪的行为采取暂缓执行的行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要犯下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就可以依据规定开除公职,而两年缓刑实际判处的是两年有期徒刑,而缓刑并没有改变不判刑的结局,只是暂缓去监狱坐牢而已,所以开除是必然的。

02

缓期执行并不代表犯罪分子无罪

缓期执行只是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相对其他的到监狱服刑,死亡立即执行等情形,并不需要实际去服刑,罪犯可以在固定的地域正常进行社会活动,但是离开需要报告,同时还需要配合缓刑监督机关的社区矫正活动。

有期徒刑两年就是判处了两年有期徒刑,嫌疑人是罪的,缓期执行并不能否认其有罪的结果。既然罪犯有罪,那么执行方式不管如何变化,有罪就是有罪,从宣判那一刻开始,有罪的标签就打在身上,除了撤销判决的情形,不是将跟随罪犯一辈子存在。

03

实际生活中,罪犯是否被开除公职需要用人单位配合

罪犯犯罪是国家机器在履行监督执法的权利。而当罪犯犯罪后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开除公职,需要用人单位自己内部认真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要求。

在过去可能有的领导害怕得罪人,或者有的领导纳私的考虑并没有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规定,但在目前的执法环境和社会环境下,基本不存在不严格执行的情况。你不执行规定,其他规定就会执行你,想想就知道,领导会不会顶风作案,不严格执行呢?

结语

日前,新出台的规定更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后开除的要求。虽然从大体上来看,并没有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差别,一味的将所有犯罪行为纳入开除的行列并不科学。

可能这也是目前从严治理的要求,需要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规定,过失犯罪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最明显打击的就是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

答案是:有单位犯罪。

《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位犯罪有明文规定

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很多犯罪,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构成犯罪主体,但是如果该罪要构成单位犯罪,前提是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要查看某个罪名单位是否可以构成犯罪,要看《刑法》是否有明文的规定。

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位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单位犯罪,就是指以公司、单位为主体,实施非法吸存、非法集资的行为,其特点就是以由单位决策非法吸存的手段和方法,用单位名义实施非法吸存的行为,同时集资款和所得归单位所有。

对单位如何处罚?

我国对单位犯罪的,采取双罚制,就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单位和自然人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院也会将单位起诉至法庭,代表单位出庭的,一般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原因无法出庭的,一般就由其他负责人或普通职工代表单位出庭。

比如一个典型案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6期的宝塔湖公司、惠庆祥被控非法吸存案,该案中,宝塔湖公司就是作为被告单位,被法院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罚款50万。而被告人惠庆祥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长,也承担了刑事责任,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的入罪标准比自然人犯罪要高(刑事立案标准: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而对直接负责人的处罚也会相对与自然人犯罪较轻。

因此在该类案件的刑事辩护中,从自然人的角度出发,首先应该看案件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而避免自然人犯罪更重的处罚。

明明是单位犯罪,但公诉机关认为是自然人犯罪怎么办?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其实很明显构成单位犯罪,但公诉机关检察院却仍然以自然人犯罪起诉,此时,律师就应该在大胆向检察院和法院提出案件属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证据和事实,因为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不会补充起诉,该会议纪要又提出:“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罚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

这表明,即便公诉机关没有以单位犯罪案件起诉,但如果辩护人有充分的依据证明,案件是单位犯罪,比如相关非法集资的决策和方案设计是由公司、单位决策的,有相关的会议纪要和口供为证、相关的集资宣传材料,是以单位、平台、公司的名义发放的,相关的集资款是进入的公司、单位的专门账户(该账户有可能是对公账户,亦有可能是私人账户,但是由公司管理),同时公司还有其他正常的业务等等,辩护人如果能将该类证据系统化的整理,就应该在法庭大胆提出,而不是认为公诉机关没有以单位犯罪起诉,就不能做单位犯罪辩护。

有没有单位犯罪的无罪案例?

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比如在(2016)桂03刑终114号蒋某被控非法吸存案中,被告人蒋仕君、廖新艳在借条上盖有灌阳诚某某公司的印章,但二人所借的集资款项并没有入灌阳诚某某公司账户,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资金为灌阳诚某某公司支配、使用,因此法院认定,蒋廖二人的行为不能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其行为纯属个人行为,属于自然人犯罪,故对被告单位灌阳诚某某公司不以犯罪论处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类似的案例还有(2016)冀0183刑初第157号,(2014)灵刑初字第149号等案件,该类案件中,单位被检察院起诉至法院,但法院认定单位无罪,避免了被处罚的境地。

先看看法律规定: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就是说,判处缓刑,必须符合上述七十二条规定的四个条件,同事不具有第七十四条的禁止性条件。其中,原判三年以下、非累犯首犯是必须符合的条件,其余的条件都是可以积极争取的条件。

至于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另外,司法实践中,是否判处缓刑,法院往往还后考察以下情节:

1、民事赔偿是否积极履行。

2、赃款是否退赔、罚金是否已经缴纳。

这两项积极处理的,有利于缓刑的争取。

以上回答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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