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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算共同财产吗_养老金子女可以继承吗?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05:41:46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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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您好,我是社保专家——思之想之,很多人担心,老人去世后,养老金会怎么办?会充公吗?养老金子女可以继承吗?参保人员去世后,养老金个人账户的钱是可以依法继承的。这点...

您好,我是社保专家——思之想之,很多人担心,老人去世后,养老金会怎么办?会充公吗?

养老金子女可以继承吗?

参保人员去世后,养老金个人账户的钱是可以依法继承的。这点可以放心,是不会充公的,因为个人账户的钱是公民的合法财产。

根据社保法规定,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参保人死亡,无论是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继承额会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是合法继承人。

除了可以继承养老金余额外,家属还能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这两笔钱,所以,一定要及时去申请。

更多社保问题,关注思之想之。

1.有关养老金分割的法律规定

我国有关养老金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2.司法实践中对养老金分割的处理方法

(1)对尚未领取的养老金以折价的方式进行分割 这种处理方法,支持对养老金的期待利益进行分割,在对养老金的期待利益的价值进行计算后,夫妻双方可以用自己的现金支付给对方,数额为所计算养老金期待利益价值的一半。具体来讲,在夫妻离婚时,虽然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尚未满足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但是法院支持对双方将来可获取的养老金进行分割,分割方法为:第一,夫妻双方中仅有一方未满足领取条件时,满足领取条件的一方将自己已经取得的养老金价值的一半分给对方,未满足条件的一方将自己未来可以领取到的养老金的价值的一半进行折价,以现金或者其他财产提前支付给对方;第二,双方均未满足领取条件时,双方以自己的现金或者其他财产,将自己未来可领取到的养老金价值的一半折价提前支付给对方。

(2)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进行对半分割

这种处理方法是指,夫妻双方离婚时还未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在分割财产时, 对尚未领取的养老金,不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仅仅对夫妻用工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进行分割:夫妻中仅有一方未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一方将已经取得的养老金分割一半给对方,未满足条件者仅以自己工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分割一半给对方;夫妻双方都没有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时,均以自己工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进行对半分割。

(3)否认将养老金的期待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007 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 条的规定否认了将养老金期待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规定:“养老金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未到退休年龄不能领取;且养老金是职工在退休后生活的基本保障, 而不是对其退休前工作的补偿。因此,对于离婚诉讼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当事人,其养老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审理农村婚姻案件中,离婚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土地征用享受城镇养老保险的,即土地征用单位向城镇养老保险机构交纳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基金,使得家庭成员的一人享受城镇养老保险的权利,由于权利人在未达到法定年龄时并不能获益,而只可在达到法定年龄后按较低标准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险,且在实践中该基金业不进入养老基金账户。因此,对不符合享受城镇养老保险条件的当事人,其养老金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养老金具有工资属性应纳入夫妻公共财产范围之内。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养老保险金是国家为解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我国对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改革的产物(在此之前,我国主要实行的是退休金制度)。养老保险金的资金来源即养老保险费主要是由国家、企(事)业和个人三方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担而缴存的,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通常是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进行扣缴或统筹。因此,从养老保险金的来源上来说,它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密切相关。再从养老保险金的本质上来讲,养老金是国家通过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主要生活费用,是退休职工的主要收入和用以养家糊口的生活保障,具有工资属性,其实质就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只不过是国家根据形势需要而实行的一种取代退休金的工资转化形式。因此,从理论上讲,具有工资属性的养老保险金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随着社会的日渐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的日益丰富,在我国无论是财产的种类还是形式均呈多元化、多类化发展。如果再用传统意义上的工资收人形式来定位夫妻共同财产已远远不能满足形势的需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4月1日颁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从该规定我们不难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结论。该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是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执行的法律依据,既然该规定已明确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对此就不应存疑。

根据解释二是的,解释三对于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归为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可以作为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是已经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未发放的养老金有个人专属性,且数额尚不能确定,不能作为共同财产。

有一定道理也不一定完全对,因为夫妻存续期间,共同收了共同受益,如果还没有到退休的年限,还要继续缴费,离婚后谈不上是共同财产,离婚前就退休了那应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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