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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别人限制人身自由怎么办_被限制人身自由怎么办?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04:37:05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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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各种方法、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很多,如(非判刑、管制、拘留警察命令等...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各种方法、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很多,如(非判刑、管制、拘留警察命令等法定原因或单位合法纪律约束)限制在一定区域内活动、居住;限制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限制外出活动;规定对某项活动的情况要及时向行为人汇报;监视他人行为;规定他人外出要向行为人"请假"等。

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按实际情况,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话,你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让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如何寻求保护?《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犯罪行为,公民则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59条的规定,向司法机提出控告和检举。

谢邀:这个提问,是女人的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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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现实年代,总有渣粹在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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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跟踪交警都被视为犯罪,对个人这是很明显的跟踪、骚扰,也是对人身自由的一种侵犯,不是非要软禁24小时才报警,但凡采取这种方式的你就只能让警方介入调查然后走法院流程,按正规程序降低利息申报财产尽快处理债务,好人哪有那么变态的?

扫黑除恶只是收敛了那类群体的嚣张气焰,但狼走千里吃肉,狗走千里吃屎,改不了。社会资金不要碰,碰了尽快走诉讼,以后老实做人,踏实做事。大多数警察还是很正义的,要相信国家,遇到困难要养成报警的好习惯才不会越陷越深!牢记!

你能扭转乾坤你就受着,一直受到你拥有碾压实力的时候,你今天因为钱被人盯着明天你就拿钱让他跪着……

你指的应该是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才算

谢邀。

首先,我们要清楚对方限制你人身自由的程度,若对方使用捆绑,围堵等强制方法限制你较长时间的人身自由,则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若确立了对方成立非法拘谨罪,你为了离开而引发打架斗殴,是可以成立正当防卫的。

若对方限制你人身自由的情节较轻,则可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对其可处以行政处罚,你可以报警处理。至于你为离开而与对方打架的行为,是具有正当性的,不会被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认定非法拘禁罪时,在客观方面拘禁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即指违背他人意志,强行使他人处于被管束之中。主要表现为使用足以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如实施绑架、关押、禁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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