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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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说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即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况。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判断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所以,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生理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其学理解释的主要根据是: (1)医学证明,生理醉酒人只是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其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2)生理醉酒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的危害行为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所预见,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故意或过失的犯罪主观要件; (3)醉酒完全是人为的,是可以戒除的。因此,生理醉酒人的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现代医学和司法精神病理学认为,一般生理性醉酒不是精神病。刑法理论认为,一般生理性醉酒的情况下,还有责任能力应承担责任。即使责任有所减弱,但由于醉酒是行为人自己造成的,也不得从轻减轻处罚(病理性醉酒首次除外)。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病理性醉酒,预见到自己饮酒会有攻击行为,故意饮酒而导致犯罪结果发生,或者过失饮酒而导致犯罪结果发生,则应负刑事责任。是属于原因自由行为的一种情形。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四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以上所说的是生理性醉酒,也就是真正喝了酒的人,他尚未丧失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其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对于病理性醉酒的人,也就是不是喝了酒,但是有这种病的人,他如果处在病理性醉酒状态下,丧失了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那么他实施的行为就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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