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有孙子的抚养权吗_孙子在法律上有抚养奶奶的义务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08:17:53 人阅读
导读:父母对孩子有法定义务的抚养权,祖父母没有,但是孩子的父母双亡或因为其他原因丧失了抚养能力的,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相应抚养责任,因此如果祖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

父母对孩子有法定义务的抚养权,祖父母没有,但是孩子的父母双亡或因为其他原因丧失了抚养能力的,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相应抚养责任,因此如果祖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的话对孩子要负起抚养责任,祖父母因年事已高和经济原因无法抚养的,应由顺序监护人承担。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所以,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1、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2、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3、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

谢谢邀请;爷爷奶奶究竟有没有抚养孙子的义务务?这个问题提的好。

俗话说君管君,臣管臣,一茬管一茬。 法律在明文上也没有规定,可以肯定的回答,老人没有抚养孙儿辈的义务,自愿抚养的不在此类。

中国人的优良传统就是尊敬师长,爱护幼童。简单而言,就是尊老爱幼。做一个有品位,有道德的人应该是,对父母讲真情,对妻子讲爱情,对孩子讲亲情, 对朋友讲友情,这才是有情有义,大丈夫该有的所作所为。自己生下孩子不管,甩给年迈父母,就本身行为而言,属于不孝不义,应该受到整个社会的谴责。

我敢说中国90%以上都是善良的,他们都能理解做儿女的不易,主动承担起照看孙儿们的责任,爷爷奶奶痛孙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因为他们把一生的希望都寄托在了孙儿辈的身上。他们抚养孙子和照看孙子都是出于自愿的,对孙子不求回报比父母做得都敞亮。拿住老人爱孙心切的心理,不付抚养费,不负责任的把孩子甩给爷爷奶奶,做父母的于心何忍?爷爷奶奶逐渐的老了,在体力上逐渐会消退到心有余而力不足。我希望这些父母应该幡然醒悟,知错能改,回头是岸。

最后我祝愿天下的孩子都能快乐成长!年轻的父母尊老爱幼,事业有成!老人健康愉快轻松的走完一生。

谢谢邀请;千百年在中国的历史上都有尊老爱幼,养育幼童,关爱幼童,赡养老人,帮扶老人的优良传统。这才能凸显出血浓于水的亲情关系。有一句老话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其中,也就包含了代替父亲赡养祖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依据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孩子的责任可义务,依照谁付出,谁受益的赡养原则,子女就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法律还规定,只要祖父母对孙子女自愿进行了看护和抚养的义务,有能力的孙子女,就有赡养祖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就如楼主所说,老爸去世后,孙子有没有赡养奶奶义务的这个问题,当然得看奶奶是怎么对待孙子女的,再就要看孙子女有没有那个能力替父赡养奶奶,才能给你回答。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声明,我绝不用道德来绑架任何人,否则,我就成了一个世界上最不讲道德的人。只有依法说事,以理服人才是硬道理。

如果奶奶当年对自己的孙子女不管不顾,只顾自己享受的话。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的义务。所以,祖父母主动带孙子女,抚养孙子女,这是亲情。不愿意带孙子女,抚养孙子女,这也是本分。

如今奶奶老了,儿子死了,自己的生活无着无落,才想到了孙子养老,用道德来绑架孙子的话,这就属于奶奶办事不留后路,活该自生自灭了。同样的道理是,孙子女有这个能力赡养奶奶,他愿意赡养是亲情,不愿意赡养也是本分。因为他们不构成抚养关系,所以孙子就没有赡养奶奶的义务。

如果奶奶从孙子女一生下来就抱在手上不离,含在嘴里怕化了的一心一意呵护孙子女长大的话,那奶奶就是慈祥善良,德高望重的老人,她已经尽到了自愿看管和抚养孙子女的义务,依法长大的孙子女,就有赡养奶奶的义务。除非,孙子女还未成年,才没有义务。

就按常理来说,对于这么一位心地善良的奶奶,孙子女也应该承担起奶奶的赡养义务。否则,不变成了白眼狼了吗?岂不要遭万人唾骂,成为被人戳脊梁骨不忠不孝的子孙,你也没脸背负骂名,丧尽天良的苟且活在这个世上。

新婚姻法子女抚养规定,抚养权的问题怎么解决

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原则规定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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