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有赔偿吗_公诉案件会附带民事赔偿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3:22:33 人阅读
导读:关于国家赔偿法中的刑事赔偿这一话题,本人在之前的回答中已经多次涉及,建议朋友们可以翻回本人之前的回答详细查阅。就本题简要回答如下:第一,关于刑事赔偿的条件。被宣...

关于国家赔偿法中的刑事赔偿这一话题,本人在之前的回答中已经多次涉及,建议朋友们可以翻回本人之前的回答详细查阅。就本题简要回答如下:

第一,关于刑事赔偿的条件。被宣判无罪的人要申请国家赔偿,前提须满足其合法权益遭受刑事司法机关的侵犯,包括人身权财产权

第二,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这其中,与国家赔偿有关的主要为人身自由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未被拘留、逮捕,表明其人身自由权未受侵犯但如果其身体受到伤害或者死亡,最终法院宣判当事人无罪,当事人或其家属当然可以就此部分的损失主张国家赔偿;2010年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也即刑事司法机关的行为导致当事人或其家属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可以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关于财产权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8条规定,办案机关行使职权导致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包括:

  •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四,国家赔偿免责情形。我国《国家赔偿法》也规定了部分国家赔偿免责事由,见下图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即,如果是因当事人自身行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导致受害人损失的,国家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由行为人承担。

综上,即使当事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未被羁押,最终也被法院宣判无罪,其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要根据其所遭受的损失,是否存在国家赔偿免责事由等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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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实施根据; 4.被告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二、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4.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四、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后提起。逾期不得再提起,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的材料 1.刑事附带民事起讼状; 2.证明原告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受委托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无偿法律服务声明原件、受委托人学历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证据;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注意事项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按自行撤诉处理。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缴费的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看你想要什么程度的“私了”。部分案件“私了”完全可能实现无罪;部分案件“私了”并不会无罪,但一般会轻判。

第一种,自诉案件很多时候完全可以因“私了”而无罪。其中尤其以“告诉才处理”的几类案件为典型(即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告诉才处理对应的是“不告不理”,此类案件只要未超过必要限度,只要被害人不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不会主动去管,所以此类案件完全可以“私了”。比如说你侵占他人财物之后,在他人索要时积极退还,并多给些钱以取得他人的谅解,他人不予追究了,实际上就是无罪。


第二种,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私了”也可能实现无罪。对于一些不是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由于案件本身性质就在那里,即使司法机关认定罪名成立,量刑也不会很重。此时,如果双方积极“私了”,再由对方出具谅解书,司法机关可能会认为“情节轻微”,而作出“酌定”的无罪处理(如检察院的酌定不起诉)。

此类案件实际上当事人是存在犯罪行为的,只是因为情节很轻,同时“私了”能够取得轻判,综合考虑后没有追求刑事责任。


第三种,一般类型的公诉案件,私了不能无罪,但可能轻判。“私了”通常是指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但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由于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如抢劫、强奸),而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职责,并不会因为双方私下“和解”而不予追究。但是“私了”通常会在量刑上被考虑,比如原先要判6年,因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而改判5年。

  附带民事赔偿,需要受害人书面提请法院诉讼状,如果受害人不提请诉讼,就等于放弃附带民事赔偿,在判决后须再另行起诉。  提起附带民事赔偿,法院在判决时,就要先民事后刑事,这样对受害人很有利。  如果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可以附卷,不再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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