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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_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赔偿吗?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04:29:59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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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问题分析】从问题描述看,不是你主动辞职的,而是公司主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公司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是什么?而不是纠结于如何避免吃亏...

【问题分析】

从问题描述看,不是你主动辞职的,而是公司主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公司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是什么?而不是纠结于如何避免吃亏。

就算公司给了你足够的赔偿,又能有几个钱呢,就像是一条鱼,只能解一时之饥。

如果找到公司解聘的原因,及时去弥补自己的不足,使自己有个进步升级,你的收益可不止这一点点赔偿吧。

授人以渔,还是授人以鱼。那么现在的问题是,你想要鱼还是要渔。

【草长之音】

当然,有时鱼和熊掌是可以兼得的。这事儿就可以做到。

1、找到公司主管领导,问清楚你真正的原因。态度要诚恳,虚心请教。

最主要的问题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我**方面做好了,你愿意再给我一次机会吗?

当然这不是说你还要回来,这是问领导一个态度,测试他说原因是不是真正的原因。

找到不足,及时弥补,才能发展更好的自己。

2、关于离职的赔偿,有两个依据,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法。

在找公司谈判前,做好功课,把相关内容都整理好,具体到条款章节,这样你的要求就可以有理有据。

公司看到你做了认真的准备,就知道你的态度和能力了,一般也不会为了一点小钱而跟员工纠缠到底。

如果没有违反公司规定,说明劳动者没有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可以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已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维护其个人合法权益。

以例示法:小张是某食品加工厂的包装工,入厂时与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在工作的第二年的时候因工作原因与包装车间主任发生矛盾,车间主任以小张不服管理为由上报工厂管理层要求解聘小张。当月,工厂管理层向小张送达《解除劳动合同书》,单方解除了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关系。

小张不服,依法向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某食品加工厂违法开除为由,要求某食品加工厂支付其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某食品加工厂答辩为:其单方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属于合法解除。经过庭审,仲裁庭认定本案焦点为:该食品工厂单方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根据举证规则:谁举张谁举证,该食品加工厂具有向仲裁庭举示小张具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据,但该公司没有举示,因此该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小张因此胜诉。

朱律师建议:用工单位依法可以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规定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具有该条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单方解除与之的劳动合同关系,反之,则不能单方解除。如用工单位在不具备单方解除条件仍强行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谢邀!

根据问题中所叙述的情况,是个人因无法接受公司的制度变动想要离职。

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基本上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但也有例外,但必须达到“被迫辞职”的程度。

辞职时想要获得经济补偿,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问题中的描述,咱们来逐条分析。

一、“公司一直以深圳最低工资为我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这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的规定。

劳动法规定的五项保险,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只参加部分险种、不按劳动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均属未依法缴纳。除了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必须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劳动部《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对社保缴费基数做了明确的规定,“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是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奖金、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均应计入缴费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职员如果对公司确定的养老及公积金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应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拒绝改正的可以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反映要求处理。

最后总结,问题中提出的这一条,很难达到“被迫辞职”的程度,只能要求公司补足个人社保金额,自己提出辞职后无法要求公司按照N+1进行经济补偿。

二、“公司实行6天制,周六算正常上班,没有加班费,如果一月没有上满26天还要扣工资,周日经常加班,但只有100元一天。”

我国现行的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问题中员工情况应该是“标准工时制”。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公司六天制没有加班费,加班一天100元工资,是违法的。

总结,问题中提出的这一条,也很难达到“被迫辞职”的程度,只能要求公司按照规定补足加班费用,自己提出辞职后无法要求公司按照N+1进行经济补偿。

三、“公司规定每月30日发放工资算拖欠工资吗,并且还经常拖到第三月的几号才发。”

公司规定每月30日发放工资不算拖欠工资,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即可。经常拖到第三月的月初发放是违法的。

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7条明确表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拖一天或少付一毛,也算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总结,这个也难达到“被迫辞职”的程度,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很可能只是警告公司如期发放工资。

四、“公司新的绩效如果实施,没有经过大家同意,算是克扣工资吗?”

公司可以对薪金制度进行变更,只要劳动者在同样的劳动量下得到的工资不减少就不违法,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绩效工资必须有罚有奖。

如果公司的绩效管理制度没有在公司内部公示就执行,属于违规但不违法,如果绩效管理制度在实际实施中,出现扣发绩效后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属于违法行为,如果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实施中,出现扣发绩效工资没有提前告知绩效未达标的原因,没有需要绩效改进计划,也没有被扣发绩效工资员工的签字确认,公司也无权直接扣除绩效工资。

综上所述,如果题主公司只是有以上几点不合规不合法情况的话,题主是没能达到“被迫辞职”的条件,如果提出辞职,只能得到社保、加班费等部分的经济赔偿。

一,判断单位是否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不违法的前提是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容要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合法的程序制定,是否经过公示。也就是说单位合法的第二个前提是单位规章制度的建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且需要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告知劳动者,该问题的举证责任在单位一方。

最后,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劳动者违反了规章制度,并且达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即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单位属于违法解除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即双倍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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