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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撤销权期限_赠与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7:33:48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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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赠与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

赠与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比如A是茅台酒的加盟店,加盟期限到后,双方没有续约,B不知道情况下依然去A这里购买茅台。则该笔交易依然有效,售后责任等由茅台集团承担。

首先,问主问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撤销权问题。严格地说,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是有撤销权的。但是,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既没有追认权,原则上也没有撤销权。特例是表见代理属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这个时候一般认为被代理人有撤销权,撤销期限为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其次,不是任何行为都构成表见代理。要构成表见代理,一是须行为人已无代理,否则,属于有权代理行为;二是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三是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四是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缺一不可。比如,上例中如果B明知A无代理权,但依然向A签署购买,事后又向茅台集团提出履约之诉的,茅台集团不承担表见代理效力。

最后,相对人(不是被代理人)是否享有撤销权,是有争议的。有观点认为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特例,因此,相对人有撤销权;还有观点认为,表见代理下为有效合同,因此相对人无撤销权,特定撤销权(重大误解等)同被代理人。本律支持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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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以供参考:

1、您的问题涉及撤销权的性质以及除斥期间。

2、撤销权在理论上有争议,通说认为性质为形成权,应当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如下规定,以供参考: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4、如还有不解之处,请及时沟通。

你好!

所谓显失公平合同是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一是,在订立合同时,订约的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二是,合同一方明显具有优势,而另一方由于缺乏经验和判断力,签订合同时比较草率,也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签订了明显对自己不利合同。

我国民事法律的原则是:诚实信用,等价有偿。显失公平的合同违背了这一原则,因此,法律给予了当事人救济的权利,那就是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或者变更。

显失公平的合同在没有被依法撤销或变更之前,依然有效。所以当事人有效地行使撤销权和变更权非常重要。

对于因显失公平而行使撤销权的条件,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有一点可以明确:这里所说的显失公平是针对签约时的情况而言的,对于房价暴涨导致房价与签约当时市场价相比而差距较大的情况,应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能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另外,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且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因此,如果确实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应该尽早主张自己的权利。

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如果合同是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撤销权是单方面的权利,但是法律也赋予了其一定的期限,当事人应该自知道或是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在一年之内没有行使该权利,则视为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撤销权,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不再支持其行使撤销的权利。综上,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乙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订立;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一年。 撤销权、变更权因须以诉为之,如久拖不行使,将影响相对人的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55条第1项也明确规定除斥期间为1年。即撤销权、变更权必须在该权利成立起1年内行使,逾期该权利消灭,但权利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弃的,撤销权自放弃之日起消灭。除斥期间并不是均为1年。 《合同法》第193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104条第2款,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第75条第2款,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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