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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案件_起诉是必须到被告管辖的法院吗?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06:58:23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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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完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原告也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这些特殊情况具...

不完全是。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原告也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这些特殊情况具体包括哪些呢?通过《民事诉讼法》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我们可以发现,存在以下九种情况: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四种情形: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信息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上述四类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五种情形:

(一)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也即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五类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下几类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选择管辖法院的最为基本的一个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原告在准备向对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不是到自己住所所在地法院去起诉,而是应该到对方当事人住所地法院去起诉。

这个不用纠结。

判决书上原告的地址是假的,或者是不准确的,都不影响判决书的效力。

被告认为判决不公,应该及时提出上诉。

上诉后,如果法院无法通知到原告,可以其一审中提供的诉讼地址确认其送达地址,这样的送达具有法律效力。

当然,现在的法院立案,原告个人起诉,法院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起诉,有营业执照复印件,你说的地址是假的,也可能存在法院笔误,也可能存在原告的地址发生了变更。

但这些都不影响判决书的效力。

这一点倒是不用担心,现在送达方式多种多样,法院一般会先电话联系原告,等判决书出来后要求到法院取或者进行邮寄,要是电话无法联系、那么法院会直接邮寄,要是邮寄地址无法送达,那么法院会想其他办法,不过作为原告一般不要存在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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