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可以跨省转移吗_社保能跨省转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18:57:14 人阅读
导读:社保账户中公司所交纳的那部分,在社保跨省转移时是不能和个人所交纳部分一起转移的,退保或者转保国家和企业交的都留在了原来社保地。凭原参保社保局出具的参保缴纳凭证,...

  社保账户中公司所交纳的那部分,在社保跨省转移时是不能和个人所交纳部分一起转移的,退保或者转保国家和企业交的都留在了原来社保地。  凭原参保社保局出具的参保缴纳凭证,交到现在的参保社保局即可办理转移。  异地社保转移流程:  第一步:参保人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第二步:参保人持缴费凭证、户口、身份证等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申请接续关系。  第三步: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第四步: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将清理申请人的参保缴费是否有欠费并办理养老保险基金划转,终止申请人在当地的参保关系,向新参保地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最后一步: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是可以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转回户籍地城镇户口的养老保险账户上现有政策。等全国社保联网了再转可以合并转续全额。你可以在工作地或户籍地重新办理社保参保。

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先让接收地社保局出具“接收函”(接收函里有一个接收地社保局的银行户口及帐号,但是其他统筹部分和养老保险参保年限就没有了,用于转移养老个人账户)。

参保人停保后需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社保分局(最后参保的社保局,市属参保的在市局关系科)办理转移

1、开具社保转出凭证

参保人在前往新的城市前,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原参保地的社保中心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这一步骤需原单位以为参保人员办理了社保暂停缴费手续;

2、社保转入受理

参保人到了新的城市后,在当地社保中心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新的工作单位携带之前开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报》等材料,前往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3、转入社保机构审核

申请提交完成后,由社保中心进行审核,如果符合转移条件,则由转入地的社保机构向转出地的社保中机构发送同意接收函。如果不符合,社保机构会将原因告知参保人或单位。

4、转出地社保机构审核

收到同意接收函后,原社保机构对参保人的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如果没有欠款等特殊情况,会直接与转入地社保机构直接对接。这样就完成社保异地转移手续了。

注:社保跨省转移一般是将养老保险进行转移,其他四险直接去新城市参保即可,缴费年限可以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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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跨省可以社保转移吗?当然跨省是完全可以进行社保转移的。跨省社保转移,需要转移社保关系和社保基金。但是如果是省内社保转移的话,只需要转移社保关系就可以了,所以说有一个明显的差别。在转移社保的过程中,那么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在新参保所在地开具社保的接收函,然后持有这个社保的接收函,回到原参保所在地就可以进行社保转移了。

社保转移过程中,如果说发生社保断交的情形,那么有些地区是需要补交完成以后才能够进行转移,如果说在社保转移之前没有完成社保待遇的补交,那么对于你个人来讲,很有可能会造成社保累计缴费年限的减少,那么这个累计缴费年限的减少会对于你今后养老金待遇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累计缴费年限直接会决定自己退休金待遇的高低。

所以说转移之前如果没有发生中断缴费年限,那么直接就可以转移,如果说发生中断的缴费年限,尽量完成这个社保的补交待遇之后,然后再进行转移,这样的做法对自己来说是比较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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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社保可以转移的:

1、在你离职时,就在参保地社保局申请迁出社保办理一张“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带身份证、社保卡)

住房公积金暂时不能迁移,是属地管理的,有的地方是离开参保地就可以取现金的,去迁移社保时咨询当地社保局。

2、到新工作地办理好新的社保帐户后,在参保地社保局申请异地社保合并即可。(带身份证、现工作地社保卡、原参保地“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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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我们国家的社保是可以正常的转移的,不但可以异地转移,而且可以跨省区转移,只要是在国内任何一个省区,任何一个城市都是可以自由转移社保的。

那么现在离职率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如果说你不在原单位进行工作了,就需要将你的社保从原单位进行正常的转移出来,因为只有把社保证正常的转移出来之后,那么你的这个社保才能够正常的续交费用。

所以说社保都是可以自由的转移的,不论你去任何一个地方,任何一个城市都是可以自由的转移的。在转移的过程中,你需要开具一个社保的接收函,然后你持有这个社保的接收函,就可以完成社保的转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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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可以跨省转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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