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
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
4、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适当性。这一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定等抽象行政行为。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对行政主体运用自由裁量权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与适当,原则上不予审查。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标准,主要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即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和法规是否错误,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4、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参照行政规章。
行政机关必须遵守和执行法律,一切行政活动都要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享有法外的特权,超越其权限的行为无效,违反法律导致相应的后果,一切行政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法可依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违法必究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关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同普通公民一样,实施违法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要有下列五点:
1、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由法律设定并依法授予。 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国务院或者其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授予;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 它要求每一个行政机关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应在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机关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3、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实体上的违法,还是程序上的违法,都使行政行为归于无效;
4、行政机关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违法必究精神的体现;
5、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任何行政行为必须受到监督和救济,否则任何责任都是空谈。无救济便无权利,无监督便无行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行使职权的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以及行政诉讼制度等,都是这一内容的体现。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行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首先,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意思是,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实施行为主体,主体是否有法律规定的授权。其次,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比如,只有公安机关才有逮捕的权利,其他主体虽然也是法律授权的主体,可是没有法律授予的权限。最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包括了依据的内容,依据的内涵和外延是否都完全符合。
依据《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审查如下内容:
一、合法审查。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以上条件时,判决维持。
二、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审查。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标准是:(1)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2)合乎法定职权范围:(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正确;(5)符合法定程序;(6)不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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