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计算方法及标准_加班费怎么计算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19:54:33 人阅读
导读: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

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2、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拓展资料: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2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节假日加班费需依法纳税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本条肯定了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关于支付加班费的立法精神。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2012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针对“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否缴纳个税”的问题进行了解答。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两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缴个税。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我国个税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纳税服务司介绍。

我国《劳动法》第36条、第41条对工作时间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做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此外,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加班费的计算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方法,二是计算基数。

关于计算方法,法律有明确规定:

➀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➁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➂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在双方未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情况下,加班费按照劳动者每月恒定发放的工资标准为基数;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行为,上海地区司法实践中采取“有限适用”的原则,即约定的基数不宜过低,可参照总收入的70%作为约定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但在广东则可以直接约定最低工资为计算基数,各地差异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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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为标准,一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的计算按照原劳动保障部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核算。一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二、加班工资计算的方法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拓展资料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 ,以区别2000年版,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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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方法,首先要了解法定的工作时间,知道如何才被视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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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的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就视为加班了,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应予以支付加班费,也就是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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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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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公式:加班费=加班时间×每单位工资标准(即加班天数乘以日工资标准,或者加班小时数乘以小时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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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乘以相应的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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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工作是我们很重要的一部分。加班对于工作人员来说也是很常见的,对于加班的人来说,加班费是他们多于劳动的安慰。我国也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那么大家知道加班费计算法律依据是什么吗?

加班费计算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1.75天(有些企业为方便,按每月21天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加班费计算方法

1、标准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举例来说,有员工吴某每月工资为 960 元,根据国家目前制度工作日为 20.83 天,那么他每小时的工资计算方法就是960÷21.75÷8=5.5 元,那么吴某平时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就是5.5×150%=8.27 元;而他休息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就是5.5×200%=11 元;法定节假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为5.5×300%=16.5 元。

2、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根据规定,一些特殊的行业、企业和工作岗位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考虑到有些企业的实际操作情况,比如酒店、物业公司等,往往不可能按照标准工作制来实行,所以很多这类企业都申请了综合工时制。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 8 小时(或 40 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在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下,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综上可知,申请综合工时制的企业也需要支付加班费。

3、不定时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时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而不定时工时制是一种以劳动者劳动量为计量的工作制度。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在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单位或工作岗位,加班费除了法定假日外,是没有的。综合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法定假日,任何劳动者都有休息的权力,在这天工作的劳动者,无论是什么工时制,都应该得到 3 倍工资的加班费,除此之外,各种工时制的加班时间确定、加班费标准是不同的,具体实行需要依照每个单位不同的工时制。 20.83 天与 21.75 天计薪区别问题:20.83 天是不是只是指月工作日?不用这个计算工资?如果计算工资的话,就用21.75 天算?是不是只有加班、法定假日工资按 21.75 天算,其余的都按照20.83 天算呢?答:可以说 20.83 天与计算工资没有直接关系,但是 20.83 天是计算出勤天数的基准!新算法明确规定了 21.75 是计薪日,所以 21.75 天是用来计算日工资的基准!明确了“出勤天数”和“日工资”,接下来工资如何算就简单了。法定假日现在为带薪假日,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都是按照 21.75 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来计算加班工资。其余的也就是正常工作日、或者是缺勤,还是按照 21.75 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来计算工资。日工资的计算只有一种算法:月工资/21.75 天,很明确,再无其他。应出勤的天数上图中已经列出,是以月均 20.83 天来衡量的,也很明确,再无其他。另有 hr 同仁指出:20.83 是全年各月平均全勤天数,21.75 是全年各月评价计薪天数,在具体计算工资时,只有 21.75 参与计算,即,如果约定月工资标准为 x,员工正常出勤就可得到工资 x。如果缺勤,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1.75*缺勤天数;如有加班,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1.75*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天数*相应百分比。当然,全年各月实际全勤天数不固定,故以上的计算方法则忽略此点;如果,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当月全勤天数的话,就可以避免其离职时导致的以往多付或少付工资的情况,但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正常出勤每月的工资数不恒定。

大家从上述应该了解了加班费计算法律依据是什么以及加班费计算方法 。相信大家都知道,加班费是劳动者工作之外应该得到的一份报酬。但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也经常看见有关于这种纠纷的案例。希望国家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减少纠纷的发生。

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费,首先是要确定工资标准,也就是争议发生前或申请仲裁前十二个月工资的平均值。依个案不同,对当事人来说这可能是最麻烦的一步。因为所谓的“工资”,既不能简单认定为劳动合同上约定的那个数字,也不能简单认定为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处获得的收入总和。比如单位给员工发钱,有银行转账的,有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支付的,还有直接给现金的;给付方也不一定显示的就是单位名,有财务人员或者老板私人账户直接转的,有通过第三方金融机构打款的,有些劳务派遣人员还可能有用人方、用工方、总公司、分公司分别给的。以上这些情况再一混合,就更加混乱。而给的这些钱还要分性质甄别,哪些属于法定的“工资”范畴,哪些不能算进工资……全部较起真来能把当事人逼疯。

为什么只逼疯当事人,用不着仲裁员来头疼?因为我们只默认银行流水显示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部分,或者劳动合同中的明文约定,两者就高不就低。你劳动者说另有其他收入属于工资,请提供证据,举证充分我们就认,否则不认;你用人方说某笔打款不属于工资,同样请提供证据,否则我们就按照工资算。

最近的连续十二个月工资总额除以十二就是月工资标准,然后再除以21.75天折算成日工资。注意是21.75天而不是30天!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是日工资的300%,这里就有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有些地方的仲裁委认为在已发放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法定节假日当天的那100%日工资,于是裁支付加班工资时只支持200%的差额;而有些仲裁委则认为,只要没有明确证据显示用人单位专门针对法定节假日支付了工资,那么已发放工资应视为正常工时的工资,在裁决时将支持300%的满额加班工资。到底采用哪种算法,目前各地自行其是,国家人社部也没给个明确的统一规定,法院那边我就不清楚了,不敢瞎说。

最后要区分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工资,只有在法定节假日的当天上班了,才能享受300%工资待遇。比如说国庆长假七天,但只有1、2、3号属于法定节假日,其余四天只能算休息日,休息日加班只能拿200%的日工资。还要注意的是休息日可以由用人单位进行调休,但法定节假日不行。仍然举国庆长假例子,单位可以只让你休1、2、3号,其余四天上班,如果之前或者之后补足了你四天休息,就不必支付任何费用。但是,只要你1、2、3号中上了班,单位哪怕另外安排你进行了补休,也必须支付上班当天的300%日工资。全年的法定节假日是固定的十一天:国庆春节各三天,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各一天,女同志额外享受三八半天。

总之,直接按地区最低标准算加班费,肯定违法,但反正全年法定节假日加一起也才十一天而已,南京那边按200%还是300%来支持我也不清楚。根据你的日工资跟最低标准差多少,你自己估摸着要不要申请仲裁吧,反正劳动争议仲裁不要钱,最多就是以后不在那里干了,要加班工资的同时,顺便以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一起把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待遇也申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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