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_行政法规和法律谁的效力高?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0:01:32 人阅读
导读: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9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

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9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法律的位阶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笑里未接角度来看,法律的效力比行政法规要高,因为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而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但是当遇到作为普通法的法律没有规定,但作为特别法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时候,应该适用行政法规。

不对,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因此,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法规的效力大于行政规章。

这个需要从四个制定的机构、制定的程序等方面来理解。

一、法律

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两类,即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但是两者的效力都一样。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不能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规定了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的事项,包括: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法规

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三、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有两类,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二是由省会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但同时应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四、部门规章

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规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须经国务院批准,这是行政规章,或者称为部门规章。行政规章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

另一种规章是地方行政规章,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31号主席令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20号主席令公布,分为“总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适用与备案审查”“附则”等6章,共计105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法律比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高。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而行政法规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使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宇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关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我国立法法、其他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行政法规的位阶和效力要高于地方性法规,法官审理案件时应选择适用行政法规。

2、司法实践中,对于与行政法规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法官在判决书中一般按照“不用不说”的原则不对该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评价。个别少数案件法官在判决书中进行评价,也引起轰动反应。其中最有名的是“河南种子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法院(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该判决作出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向洛阳市中院下发通知要求严肃处理在判决书中违法宣告地方性法规无效问题,洛阳市中级法院对相关审判人员作出撤职处理。河南省高级法院受理该案后向最高法院进行请示,最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洛阳市中级法院的原判。该案引起了全国对于“法官能否在判决书中宣布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内容无效”的大讨论。

3、建议法官可在案件审理之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审查该地方性法规的书面建议和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撤销与行政法规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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