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等的合同是否无效合同_利益不对等的协议有效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5:12:42 人阅读
导读:最普遍的介绍:合同问题特点是什么:合同不对待举例说明应用场景:合同法其它含义:合同必须平等,公正。举例说明应用场景:合同无效问:该约定是否有效?一种意见认为有效...

最普遍的介绍:合同问题 特点是什么:合同不对待 举例说明应用场景:合同法 其它含义:合同必须平等,公正。

举例说明应用场景:合同无效

问:该约定是否有效?

一种意见认为有效,违约金条款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意思表示内容清楚,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应当尊重当事人达成的合意。

另一种意见认为无效,法律已经就违约金上限作了规定,当事人无权以意思自治的方式对该规定进行突破。在一定意义上,违约金数额已经“法定”。

笔者持无效意见。

理由一: 意思自治的限度。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是意思自治的结果,不存在内在意思和表示行为的瑕疵,但法律依然介入进行调整。这足以说明意思自治是有限度的,举轻以明重,在约定过高违约金尚无可能得到支持,更何况排除对违约金规制的适用。

理由二:公平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民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各民事主体享有与其承担的义务相匹配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因其他主体 的违约行为而获取不正当利益,过高的违约金即是不正当利益。同样,任何人必须为自己的违约行为付出相应代价,当然这个代价是需要根据主客观事实进行考量,而非一味地提高一方违约责任。

理由三:补偿性兼惩罚性。违约金的性质决定了其作为违约行为的一种救济手段,以补偿性为主,同时适当考虑到惩罚性。补偿的目的是填平损失,包括信赖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惩罚的目的是为了督促相对方严格履行合同,但惩罚必须有度。

综上,合同约定: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不适用法律对违约金数额的限制,该约定无效。在司法实践中,仍以法律规制的违约金限额作为评判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法律上所说权利义务相对,并不是说权利义务完全对等。且在民商事活动中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完全平等,一切的商事行为都是合同双方互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 且一般意义上认为的“平等”,主要存在于双务合同中,该类合同要求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义务,而对单务合同而言(如赠与合同),则可以仅规定合同中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必然需要规定被赠与人的义务(附条件的赠与除外,但附条件的赠与仍然为单务合同)。也就是说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标的物承诺赠予给被赠与人,此时赠予合同即告生效,不需要被赠与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另外,合同是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契约,如题所说“就是为了证明不对等才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该文意仅规定了某合同为“不对等合同”,而完全没有权利义务的规定,则这张纸仅能够作为一份声明或说明,而不具有合同所要求具备的要件。

根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很明显,你所陈述的事实是两个法律关系:

1、你与房屋产权人的卖房委托合同关系,按合同约定,你得帮他卖房,且不可转委托;

2、你与1+2的委托合同关系,按合同约定,若你不能履行合同,而想单方取消合同,那你就得按合同违约条款承担责任,单方终止合同的违约金是房款的3%吧?若这样,就:

1)尽量同1+2沟通、协商,让他们适当的放你一马,可以找他们的区域负责人谈谈,象征性的做一些补偿,毕竟,人家前期也花了一些费用的(贴广告的费用、人力费),我估计在3000-5000元之间可以搞掂;

2)或者,同你的委托人协商下,只要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他当然是可以接受的,事实上,估计目前房价上涨,中间的利润会大些吧?

3)两者都无法走通,那就只有根据你和1+2的合同约定,要么申请仲裁、要么起诉,请求审批方支持该合同无效或减轻你对1+2的违约责任,理由如下:

a、条款显示公平,1+2给你1000元,你却承担3%;

b、在签订转委托协议时,你对该合同产生了重大误解;

c、且你没有委托权,1+2作为专业的房产代理销售商,本来应该对房屋产权和你的权限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且,1+2完全可以做到,但却不给你任何的提示,这说明1+2对你没有委托权是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所以,你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

d、即便,审判机关还是判定合同有效,至少,违约金应该对等,即,你也应对1+2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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