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书债权转让的效力_生效判决债权转让执行需要通知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20:50:26 人阅读
导读:债权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借款或者借款时产生的一种权利,债权是可以转让的,但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一个条件是债权是真实存在的,那么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可...

债权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借款或者借款时产生的一种权利,债权是可以转让的,但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一个条件是债权是真实存在的,那么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可以转让吗?下面由山西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可不可以转让

甲公司因乙公司欠其100万元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支付甲公司100万元及逾期利息。甲公司因欠丙公司100万元与丙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判决书中确定的权利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乙公司。后丙公司持法院判决书和债权转让协议,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债权是否可以进行转让,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方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学界对此有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法院判决书作为确认债权的特殊凭证,它不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权威结论,是公权力对私权纠纷的一种确认,体现了公权的尊严,非经法定程序,由司法机关变更或撤销,任何个人或单位不能改变。虽然判决书所涉及的标的是当事人可以自行处理的私权性质的债权,但由于公权力已经介入并作出了确认,私权自治的原则要受一定的限制。法院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不仅体现着当事人受法律保障的权益,而且也体现着司法的权威,所以当事人此时的债权已变成了受限制的债权,不能进行转让。

观点二: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时,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但是债权受让方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因由债权转让协议的受让方或者转让方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排除其他权利人后作出裁定,变更申请执行的主体。

观点三:《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债权让与的例外,即“限制”: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转让法院判决书明显不属于“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范畴,同时当前法律亦无明文规定法院判决书不得转让亦不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因此,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可以直接转让,且债权受让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民事决书中确定的债权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民事权利,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债权转让的禁止情形,即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显然转让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因此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可以转让。

关于债权受让方是否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二者的法律基础相同,故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即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问题。因此,《执行规定》第18条可以作为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法律依据,且债权受让人可以视为该条规定中的权利承受人。因此,债权受让方只需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且证明该债权转让已经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可不可以转让”问题进行的解答,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债权产不有转让只存在三种情形,合同性质不能转让、当事人明确不得转让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可以的

看资料说,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并不影响该债权转让的效力。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因为借贷纠纷获得了胜诉,将自己的胜诉的判决转让给别人肯定是没有问题的,这里的胜诉结果是自己债权的一种,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就行,在此过程中只用通知债务一下,就可以产生债权转让的效果。

01

判决的债权转让与一般合同的债权转让不同的是,可能涉及强制执行的申请

在正常的合同行为中,要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人时,只需要和第三人达成转让债权的协议后,通知债务人一下就行,并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而因为借贷纠纷已经发生了判决的效力,那么对债权转让来说,只是多一个程序上可以请求强制执行的效果,这样做是否合法,其实是合法的,这里的第三人一样的享有继受人的效果。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这里的权利承受人其实就是债权转让的承受人,他可以依据债权的转让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保护他强制执行的权利,债务人不得以判决或者未经其同意为由抗辩权利承受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02

法无禁止就可为,胜诉一方将债权转让并没有法律上的禁止规定

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多体现在合同法的规定上,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而因为纠纷后起诉,并最终获得了胜诉的结果,这时是进一步确定了债权的内容,而非改变了债权的性质,所以将这部分债权是可行的。

只要不是法律规定的不得转让的债权就不得转让,比如双方当事人在之前的合同中已经约定不得将债权进行转让,或者这种债权是基于债权人的人身属性所导致的,那么就不得转让;其他情况的转让并不影响效力。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规定了对于权利承受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变更为申请执行人,这样看来实际执行过程中,权利承受人可以直接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那么从转让到申请强制执行都没有法律障碍的情况下,胜诉一方将自己的债权转让便是可行的,合法的,受到法律保障的。

结语

为什么债权转让条件如此宽松,或者如此方便呢?这是因为债权作为一个人的权利,属于合同上主要的权利,既然是权利,那么权利人行使他就应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而且权利了延续和传承理应畅通无阻。

权利并不像义务一样需要负担,权利是可以去索要好处,或者享受因此有获得的预期利益,只需要主张就行,而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所以转让的过程中并不会发生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相反,如果义务转让后,承继人可能因为没有履行能力而导致合同的约定不能按时完成,因而破坏合同的稳定,而权利的转让却不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债权转让,判决的债权转让都是没有问题的。

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判决生效后的债权转让,是合法有效的,但从法理及实践的角度来看,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 简言之,生效判决是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确认,而债权债务只要程序合法是可以转让的;但是,由于判决书涉及到执行问题,其涉及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通过原判决确定的,转让后的债权受让人并不是该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当事人,因此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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