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证据的范围_怎样理解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9:12:41 人阅读
导读:法海一粟认为,题目中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在庭审时,都会对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进行质证,不经质证的,一般不会作出有罪判决。1...

法海一粟认为,题目中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在庭审时,都会对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进行质证,不经质证的,一般不会作出有罪判决。

1、所有定罪证据,都应当在庭审时予以质证,否则,都不能作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

2、刑事案件中没有所谓“新证据”的概念。所谓新证据,是民事诉讼中的概念,它是指庭审以后形成的证据,或者在庭审之前已经形成就是基于客观原因应当调取而没有调取的证据。刑事案件中不存在新证据的概念。所有的证据,无论一审时是否已经经过质证,在二审时,都会在二审的法庭上再次予以质证,除非在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认为不需要再次质证。

3、本案应当发回重审。如果真的如题目中所言,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一切证据一审都没有质证,那么,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而不应当组织质证并予以判决。否则,就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从深海载人技术到量子保密通信,从“天眼”到“悟空”,中国人在尖端科学上的领先领域越来越多。

“悟空”卫星在轨运行的前530天共采集了约28亿高能宇宙射线,其中包含约150万25GeV以上的电子宇宙射线。基于这些数据科研人员成功获取了目前国际上最精确的电子宇宙射线探测结果。该成果于2017年11月30日(北京时间)在Nature杂志在线发表。

与之前结果相比:

(1)“悟空”卫星的电子宇宙射线的能量测量范围比起国外的空间探测设备(AMS-02,Fermi-LAT)有显著提高,拓展了我们观察宇宙的窗口。

(2)“悟空”卫星测量到的TeV电子的“纯净”程度最高(也就是其中混入的质子数量最少),能谱的准确性高。

(3)“悟空”卫星首次直接测量到了电子宇宙射线能谱在~1TeV处的拐折,该拐折反映了宇宙中高能电子辐射源的典型加速能力,其精确的下降行为对于判定部分(能量低于1TeV)电子宇宙射线是否来自于暗物质起着关键性作用。

此外,“悟空”卫星的数据初步显示在~1.4TeV处存在能谱精细结构。目前“悟空”卫星运行状态良好,正持续收集数据,一旦该精细结构得以确证,将是粒子物理或天体物理领域的开创性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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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生效的判决书有新证举是否可以推翻。新证举如果是真真实实的就可以推翻已生效的判决书。说是这样说,做起来也难,牵连的事也多,不是大错案,不是太冤枉的案,判决有点小误,也不必去翻案,翻案的路上既花钱又花功夫,找这个那人实在好难。当然,如果严是严重错案再难再多钱都应去翻,人活一口气,佛活一炉香,冷饭好吃,冷气难受,一场官司,一世仇,多结情来少结冤,法律也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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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委托权限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依据民诉法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委托,格式是由法院提供的,与证规则没有关系,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无论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都是由委托人自己决定。至于当事人是否出庭参加诉讼,这是由当事人、法院决定的,律师没有决定权!根据案件的性质当事人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但是有的案件法院要求当事人必须出庭,如离婚案件!律师是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受人之托,为人办事,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之内代理案件!

法海一粟认为,二审期间,如果上诉人发现有新证据,并且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应当直接提交给二审法院,而无需重新立案诉讼,这里,也不存在诉讼时间问题。

1、二审期间发现有新证据后的正确做法。这说明,一审判决已经作出,题主已经提起上诉,而二审判决尚未作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因此,如果题主在二审期间发现新证据,并且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当然是直接提交给二审法院。这里,并不存在立案诉讼及诉讼时间的问题。

2、二审法院对新证据的认定及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根据上述规定,既然题主提交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这说明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可能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二是认定事实不清。在这种情形下,二审法院的做法无非两种:一是,如果认定事实错误,则直接改判,或者,二是,如果是认定事实不清,则发回重审。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你好,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判决书下达三年了,正常情况下,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一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送达当事人以后,15天之内任何一方不服都可以提出上诉。

如果一审以后,各方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者二审判决作出以后送达各方当事人,判决书生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发现确有错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错

判决生效以后,如果发现确有错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所谓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启动再审的方式,重新审理并作出判决。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以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为条件。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包括原审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足,或者证据是虚假的等,或者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

二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条款错误,或者原审法院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发生错误。

三是,违反法定的程序,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比如漏列了当事人、或者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未经质证、以及其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情形,等等。

四是,有证据证明原审裁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礼物或者宴请、与对方当事人不正当接触,甚至受贿等。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三个途径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主要有三个途径:

第一,人民法院自己发现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主动启动审判监督再审程序。

第二, 当事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书生效以后,当事人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生效判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根据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审判监督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一般以书面审查为原则。

第三,当事人向检察院机关申请抗诉。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果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按规定提出抗诉,要求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启动再审程序。

因此,当事人如果对生效的裁判文书不服,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审查以后,如果认为原生效裁判文书确有错误的,则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回到题主的话题

如果新的证据,确实能够证明原审判决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虽然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时间为收到生效判决之日起6个月,但是人民法院自己发现判决错误主动启动再审,以及检察院提出抗诉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因此,题主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供错案线索的方式,或者通过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方式来启动审判监督再审程序。

理可顿悟,事需渐修。@文金发律师

  一、《证据规定》关于“新的证据”的范围界定

  《证据规定》第41条:“《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证据规定》第43条第二款又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新的证据”的界定,《证据规定》第44条解释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提供“新的证据”的时间

  根据《证据规定》第42条和第44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三、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之法律后果

  《证据规定》第43条第一款明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这一规定与《证据规定》第34条关于举证时限的效力和第4l条关于“新的证据”的界定在内容上彼此联系,起着相互补充的作用。

  四、提出“新的证据”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提出“新的证据”除对案件本身产生相应影响外,根据《证据规定》第46条,还会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后果:

  1、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2、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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