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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罪_扰乱正常经营是否有罪?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23:19:19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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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先别急着找答案,我们需要先搞清楚董事会为什么要解聘总经理?是工作不称职还是和董事长产生了矛盾?总经理是否为企业股东?总经理离职时是否按聘用合同及人事管理制度进行...

先别急着找答案,我们需要先搞清楚董事会为什么要解聘总经理?是工作不称职还是和董事长产生了矛盾?总经理是否为企业股东?总经理离职时是否按聘用合同及人事管理制度进行了工作移交和结算?

如果总经理属外聘人员,企业提出解聘要求并按程序和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也不存在财务未结清事宜,则总经理是不会无理取闹的。如果因结算存在异议,则需要相互沟通,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只有提交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来裁决了,总经理闹事的可能性不大。董事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董事长是不会产生矛盾的。如果总经理因工作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者,还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更谈不上闹事之说。再说,企业已宣布解聘了总经理,职工是不会再听从总经理安排的,也不会有所谓的罢工之举。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总经理是企业股东之一,并和董事长产生了矛盾。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做出的解聘决定也许不合理,员工顾忌总经理的股东身份而左右为难,不排除一些员工维护总经理而听从安排。遇到这种情况就有些复杂了,需要先召开董事会进行商议,并做出正确的决定。董事长和总经理通过很好的沟通,冰释前嫌,合好如初。如果因总经理工作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仍需维持解聘决议,则应和总经理进行沟通,并向全体职工通报。如果总经理执意闹事,则进行报警,同时收集固定证据,企业向法院提出诉讼。此类案件因属企业内部纠纷,公安机关以调解处理为主,只要不触犯法律,一般建议企业采取诉讼处理。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执行董事会决议,不是自己给自己任命,其薪资待遇也由董事会决定。若董事会做出解聘决议,总经理在企业的责、权、利中止,总经理是不可能因眷恋年薪,再次继任的。在此期间,总经理职务一般由副总经理代理或者新聘总经理,企业不存在管理真空或失控的现象发生。

在此事件中董事长需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做事公正无私,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来维护企业的权益,并妥善处理好个人恩怨,不给总经理造成口实之事,并强力把控好企业的正常运营管理工作。

以上回答,希望能解决你的疑惑!

  是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焦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扰乱公共场所与刑法上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不同的,你的行为也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只是治安违法,交警给你的是行政处罚,最多最多是罚款和治安拘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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