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经营范围经营处罚_超经营范围是否受法律处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5:19:31 人阅读
导读:1、不经营也会被吊销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不经营也会被吊销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不报税会被税务部门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公司注册是开始创业的第一步。一般来说,公司注册的流程包括:企业核名→提交材料→领取执照→刻章,就可以完成公司注册,进行开业了。但是,公司想要正式开始经营,还需要办理以下事项:银行开户→税务报到→申请税控和发票→社保开户。

  属公司经营范围内的都可以开发票,否则开超除公司经营范围的发票是要被罚款的,建议作废后到税局申请代开。

  超范围开发票的行为除了要被税务追究相关税款,还加收滞纳金,同时以“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处罚10000元以下。

  超范围是指用服务发票开销售商品的发票或用销售发票开服务行为等。

作者:南京陆林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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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范围经营是否违法?

首先公司超过经营范围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二、超范围经营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般情况下,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考虑到相对人的善意情形,目前一般情况下都是认为有效的。同时我国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放宽法律上对于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限制性规定,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一般都会被视为有效合同。     

但是特殊情况下,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会被认定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若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实际经营范围与税务登记的经营范围不一致,税务机关一般不会予以处罚。如果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罚。《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规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6条规定: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然旧的文件对于超出经营范围规定了处罚,然而新的相关文件中将这些超出经营范围处罚的条款予以了废除。

  也就是说,按新文件的规定,超出经营范围经营一般不属于违法行为,不会受到处罚。

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你使用的是专业发票,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则是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业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另外,单位承包、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经营或采取国有民营形式所用的专业发票,以及上述单位的其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如果不是上述情况,则未违反发票管理办法,不受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无论是那种情况,都存在超范围经营的问题,应去工商管理部门增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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