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燃事故是责任事故的一种_自燃损失险是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11:09:12 人阅读
导读:一、主体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实施本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主体,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一、主体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实施本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主体,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 。

二、客体要件:重任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安全生产秩序和公共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重大责事故罪的立案标准为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本罪中“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具体范围,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是指《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行业的规定。同时,“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四、主观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知道自己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态。

  事故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主要借鉴于刑法,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自然事故是指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故,这种自然原因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非人力所能控制,因而行为人对于由于自然原因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客观上没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没有罪过,不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

技术事故是指因技术设备条件不良而发生的事故。技术事故由于是技术设备条件造成的,因而具有不可避免性,并非所有由于设备原因引起的事故都是技术事故。因为设备是由人操作规程的,同样也是由人护理的。如果设备出现障碍,操作者或者护理者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造成重大事故的,仍然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只有在事故是由设备原因引起并且是在人所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的情况下发生,才能定为技术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34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作出规定。

我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安全生产事故作出更明确定义,并对安全生产事故等级进行划分。

当前我国一些企业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规范时,借鉴了刑法相关解释来划分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性质,就有了自然事故,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之说,更多是运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工伤认定。而刑法上重大责任事故与自然事故和技术事故加以区分,是用鉴别案件性质,即刑与非刑。

是的。煤矿的防火管理没有管理好造成的。包括煤炭自燃起火,因为煤炭的自燃是可以防治的,自燃起火了,就是防治措施不到位,造成灾害了,当然属于责任事故了。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如下:1、直接责任者为引起火灾的人,如果是自燃就要追究造成自燃结果的人,如果是偶然如玻璃聚光点燃就没有办法追究了。2、如果垃圾堆是有人管理的,而又管理不善,可以找管理人补偿损失,但不能完全补偿,只能降低。3、可以寻访一下火灾原因提供给警察。4、可以申请村委出面组织大家捐点钱给你.或者看看民政方面是否有救济措施。火灾事故民事责任。火灾事故民事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属于侵权民事责任.所谓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它包括两个基本概念:一是火灾民事侵权行为;二是火灾民事侵权责任。火灾事故中的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火灾事故侵权是一种由“火灾”特殊原因引起的侵权,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或过错酿成火灾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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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燃损失是作为附加险存在的,不能单独购买。自燃损失险主要提供以下保障、在保障期间内,需要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自身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等车辆自身的原因或者是所在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导致了车辆的损失。那么保险公司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当发生了保险事故,车主为了防止或减少车辆的损失支付了一些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也需要承担给付保险的责任。车主们要注意的是自然损失是不属于车损险的赔偿范围的,如果仅仅只购买车损险,保险公司不会进行赔偿,自燃损失险是车险改革后的附加险之一,有需求的车主们可以在投保车损险的基础上,再购买一份自燃损失险。

自然事故不属于责任事故,属于意外事故。责任事故属于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没有做好,负责人没有做好预防,这些造成的事故属于责任事故。

是的,平时检查没有到位造成的隐患

  [案情]  周某从某汽车销售商处购得一辆客货两用面包车,用于运输货物。某日晚,周某送完货,回到自己居住的小区,他将车停在楼下,即上楼休息。适逢小区保安在巡逻途中经过周某的楼下,发现周某的车辆驾驶室起火。保安立即大声呼叫车主。正在准备洗澡的周某听到呼叫后,立刻下楼,但火势已经无法控制,不到一会儿,整辆车被烧得面目全非。公安机关对此机动车自燃事故进行了调查和技术鉴定,并就机动车自燃的原因作出结论:车辆总电源开关处于开启状态,因此排除人为纵火的可能性。机动车自燃是由于处于副驾驶位一侧的电线短路引起高温熔珠,并引燃了放置于车上的纸壳箱、包装纸等易燃物造成的。周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自燃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为由,拒绝赔偿。周某遂以某销售商和该车的生产商为被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两被告对其损失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机动车发生自燃事故,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周某无法证明车辆是因为自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自燃事故,不能判定由车辆的销售商和生产厂家承担损失。生产厂家可以提供该型号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质量的检测报告,证明其生产的车辆不存在质量上的瑕疵,为其自身免责。  另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和质量问题是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解决此类问题不是一般的消费者所能胜任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当由车辆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由其举出证据以证明机动车自燃的事故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而不是自证其车辆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安全性能和质量的要求。如果机动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不能证明该车的自燃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的操作不当造成的,即应当推定该机动车存在质量问题,由机动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对周某因此次机动车自燃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事故原因的说明只是分析了此次机动车自燃事故的表面原因,而没有确定此次机动车自燃事故是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还是由于机动车自身存在质量问题。以至于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真正成因各执己见,莫衷一是。在机动车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的巨大差距,这一差距往往使消费者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处于无助的不利地位。因此,在消费者与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发生纠纷时,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本案应根据第二种意见,回避机动车自燃的成因这一至今尚无定论的专业性较强的技术问题,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倒置,使消费者一方的弱势地位得到了改变,使机动车生产者和销售者不能凭借技术屏障而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中对机动车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行驶资格、年检、免检、报废等作了十分全面的规定。这表明由于机动车是一种越来越普及,但其对社会的危害性也在不断增加的现代化的交通工具,所以,法律对其所作的规范也越来越严格,相应地,机动车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也越来越严格。体现在诉讼过程中,机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将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倒置,这从诉讼的角度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对人们的生命权、财产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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