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您好!
夫妻一方过世,遗留下来的财产,千万不要认为都属于在世一方,而是要按照继承来进行分配——本来仅仅夫妻俩人的财产,可能要由多个人来分了。
继承问题,或者说遗产分配,可以说是每一个家庭都必然会面临的问题。一旦发生继承,有两个问题绕不开:一个是继承人的范围,一个是可继承的份额。
题主提到“夫妻,男方病故,男方有妈,有弟弟,有女儿”。
这个描述,其实基本上已经圈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妻子、母亲、女儿。这三类人,就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其中题主提到的“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不会涉及到第二顺序继承人。
此外,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如果男方生前有过合法有效遗嘱,那么,将忽视上述法定继承人范围,由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
所以,关于题主问题,涉及到的继承人范围,基本结论是:
1.房产中的“遗产总额”。
题主提到“现有住房一套,为妻子住房”,其实这个描述很模糊,并不太清楚这套房子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妻子个人财产。
所以,题主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这套房子,到底属于妻子个人、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我们只就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男方生前没有留下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做讨论。
3.应该如何分配?
无论法定分配结果是什么,都需要继承人之间进行协商——所以,上述法定继承份额,提供的是一个分配依据,而并非一定要按此分配。具体分配结果,需要继承人之间相互协商。
这里无法给出结论,只为题主提供一些建议。前提是,家庭和谐。
当然,如果继承人之间都不想放弃,那么就按照法定规矩来,大家也不要争——只要继承人没有“出格”的事儿(例如,触发了不能继承的条件),结论就是如此,争执无非也是增加点麻烦而已,改变不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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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这种及时办理继承的意识是对的。当共有财产人一方去世之后,必须要办理继承,除非对于另一半财产不在乎!
继承如何办理,需要分为三步走:
对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当一方去世之后,本来属于两个人的财产,很可能就面临被多人分割的问题——其中,1/2作为遗产,被继承人继承分割——这是依据我国现行《继承法》而定。
分两种情况:
1.遗嘱继承。
如果去世一方生前留下过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了继承人,那么,就按照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来确定。
2.法定继承。
在没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来。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题主的情况,应该仅涉及到第一顺序,不涉及第二顺序):
子女(包括婚生和非婚生、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配偶。如果有多段婚姻,仅限现任在世配偶。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确定继承人之后,才会涉及到如何分割财产、采取什么方式办理继承的问题。
原则上,法定继承人平均继承遗产份额。
但是,继承人是可以放弃自己继承权的。这种“放弃”的行为,对于“集中”继承权有好处。
这里给出一个建议点:
如果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注意,遗产最好集中继承——遗产全部由某一个人继承。
之前我们说过,房产的产权人只有夫妻两个人。当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房产很可能就变成多个人共有的。“集中”继承的道理很简单:——
一套房子,有份的人越多,意见不一致的可能性就越大,会给后续处置房产带来很大的麻烦。甚至可能发生“继承权”无限“转移”的问题,到时候一堆对家里财产没有贡献的人,都有了可分割的权利。
那么,集中在什么人名下会比较合适?个人给出三个建议:
建议(一):不建议继承给去世人的父母。两个原因:
一是,理论上,老人去世的会相对早一些,这样在一个有限的时间内,同一部分份额,就会再发生一次继承,而且办理更麻烦(第三部分详述)。
二是,如果去世人有兄弟姐妹的话,今后就很可能发生“转继承”的风险!
建议(二):由在世的配偶继承。
本来就属于夫妻俩的,一个先走了,全留给在世一方,从道理上应该是无可厚非的。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财产不外流,而且在世一方也不用担心未来子女不养、自己一个人无法处置房产的风险。
如果有不好的地方,就是今后这部分,在在世一方去世的时候,还要再发生一次继承。
建议(三):由子女继承。
这种方式适用的前提是:子女不多(最好一个)、子女对父母很孝顺、子女婚姻稳定。
唯一的好处就是,继承下来的这部分,在短时间内不会再发生继承了。
到这一步,谁继承、能继承多少份额,应该是有明确想法的。但是,可能会有两种结果:一种结果是所有继承人都同意,没有任何争议;一种结果就是,有继承权的人不放弃、继承人之间产生争议。
这两种结果,导致办理的方式不同。
1.没有争议的情况下。
如果继承人都没有争议,无论是集中到一个人、还是大家都同意分散继承,办理方式可以分为两种:
(1)直接继承过户。
所有继承人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办理继承过户。提醒两个注意点:
第一,不一定所有地方的不动产登记中心都会办理。这个需要题主自行去咨询一下。
第二,如果不动产登记中心同意办理,准备好下述材料:
房产证。
所有继承人(注意,包括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所有继承人(注意,包括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和亲属关系证明(到人才、或者工作单位开具)。
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以及继承人中有去世的人的死亡证明,全部需要)。
这四类材料准备齐全了,就可以办理。
(2)公证继承。
这是目前通行的一种继承方式。
所有继承人全部到公证处,开具《继承权公证书》。准备材料同上(不需要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相关材料)。
注意:放弃继承权的人,可以不到场,但是要有一个委托书。
之后,继承权公证书上写明的继承人,拿着这份公证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
2.有争议的情况下。
也分两种办理方式:
(1)争议没到不可调和的地步。
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人民调解”的方式。一般当地都有一个叫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机构,他们有调解的职能。
如果能够调解成功,委员会会出具一个调解书。调解书下来之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到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会出具一个《民事裁定书》。
继承人拿着这个裁定书,再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
(2)争议无法调解的情况下。
这种方式,就没办法了,只能打官司。具体过程就不细说了。法院最终会出具一个《判决书》。继承人拿着这个判决书,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
以上把整个继承办理向题主介绍了一下。再归纳几个注意点,或者说经常“卡住”继承办理的点:
1.“人”。
多个继承人,可能有人有异议,主要表现就是“不答应放弃”。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例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不赡养、甚至有过火的行为等),是无法剥夺其继承权的。
这种情况下,没有太多的办法。只能靠沟通协调。
2.材料。
这是经常卡住的第二个点——尤其是祖辈人的死亡证明。很多继承人,祖辈去世较早,没有死亡证明,也不知道哪里开具。给出三个选择:
死亡人员所在地的公安分局。
通过法院,宣告人员死亡。
等待。这一条重点解释一下:2019年底的时候,人社部相关负责人透露,准备取消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42类证明材料,将采取“告知承诺制度”的方式替代证明材料的开具。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很可能在2020年正式公布:不需要这些难以开具的材料了。
夫妻一方的去世,等于把家庭的一半财产拿出来分给大家。怎么算也是赔本的买卖。人没有了,钱也没有了。
另一方能不能继承所有财产,是根据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而定的。因为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财产一分为二,一人一份。如果一方突然去世,那么去世方的一份财产变为了遗产。
遗产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是遗嘱人在法律规定的方式下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处分。法定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们、祖父母、外祖父母。
例如夫妻有30000元夫妻共同财产,突然去世一方,去世一方的一份财产15000元变为遗产。
第一顺序人继承遗产,根据人数平均分的基础上,考虑照顾被抚养人或被赡养人原则分配遗产。假设配偶、子女(2人)、去世方父母(2人),共计5人,每人3000元,还要考虑被抚养人或被赡养人情况,配偶拿不到很多。
很高兴能为您解答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一方死亡,共有财产种死亡一方的财产发生继承关系。有遗嘱的,遗嘱优先,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发生继承关系。
继承顺序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产继承顺序在法定继承中,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有两种情况:
1、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已全部死亡;
2、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了继承权或者丧失了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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