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_行政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0:22:47 人阅读
导读:你的提问有误。刑事案件的管辖,是以行为发生地(犯罪地)为准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行为地以外的地方被抓获,应移送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你的提问有误。

  刑事案件的管辖,是以行为发生地(犯罪地)为准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行为地以外的地方被抓获,应移送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依我之见:公安机关在‘’退查期间因延期移送‘’,检察机关‘’不能‘’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为什么‘’延期移送‘’,检察机关不能发出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呢?下边本人试从法律规定与检察实务层面作简要分析:

一,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如果认为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合理怀疑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诉证据标准的,依法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存疑,比如犯罪时是否精神状态正常丶听取法定代理人意见反映申请需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再比如职务犯罪中对于涉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与犯罪嫌疑人应得收入相互交织,必须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才能分清哪些金额应当认定犯罪,哪些应数合法收益应予减除,再比如故意伤害罪案中移送案件对于伤情结论的伤情等级的‘’法医学伤情鉴定‘’当事人双方也意见分歧严重,再比如查处‘’毒品犯罪‘’案件中,对于所扣押的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未未作采样定性鉴定,是否就是刑法所指的‘’毒品‘’必须鉴定而未鉴定的,……总之,审查起诉中如因证据核实中确有必要进行司法丶专业鉴定的,为保证案件的事实丶证据丶法律的正确实施处理,该鉴定的,必须鉴定。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因案件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限。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是依法在补查期间依法延期的,那就无可厚非。

二,再说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尤其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对公安的侦查活动丶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对违法的侦查丶审判行为依法进行纠正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所在,而对于公安机关违法侦查行为的监督纠正,检察机关一般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以商量的语气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来纠正公安机关的错误。就本案例而言,情况不明,如果是例举中需要在补充侦查中进行司法鉴定呢?检察机关是不能以监督之名去干扰公安机关的正常侦查活动的。

综上所析:本案例中检察机关不能因‘’补查延期移送‘’就向公安机关发出纠错的‘’检察建议。‘’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这是一个看似非常简单的问题,但能准确地回答这一问题的人却不多,即便是专业人士也常常感到迷惘。我仅谈谈犯罪嫌疑人自立案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起至判决生效这一期间的期限。本文的犯罪嫌疑人是对判决确定前的嫌犯的统称,不再具体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 自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侦查机关可采取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四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非羁押,这里不予讨论。刑诉法中规定一次拘传不得超出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嫌疑人。实践中的监视居住大都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耗费侦查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再加上大都为变更强制措施的过渡,很少被采用。 刑事拘留是被应用的最广的刑事强制措施,而且又因限制人身自由被抵扣刑期,我们着重讨论。刑诉法第61条规定了7种拘留对象,侦查机关决定刑拘,一般期限为三日,满三日应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刑诉法又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也就是说刑拘可延长至七日,实践中一般对刑拘对象都为七日,因为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全凭侦查机关决定。 刑诉法又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拘的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实践中,只要你是外地人,共同犯罪,基本上就会被刑拘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提请逮捕书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至此,一个犯罪嫌疑人在其被羁押后的第三十七日,应会确定的知道自己的命运,即逮捕与否?在中国逮捕基本意味着最后的判刑。 逮捕后,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羁押期限刑诉法规定是不超过两个月,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都会被关满两个月,因为刑事政策的规定这段时间是扩大战果的时间,用足两个月移送起诉不会有后遗症,否则一旦后续阶段出现其他犯罪事实,就会落下一个工作不力的口实。两个月期满也并不意味顺利移送起诉,因为刑诉法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案情复杂同样无法界定,再加上大部分刑事案件都由基层侦查机关侦查,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属一个地级行政区域,考虑到司法机关间的友谊,一般情况下只要报请都会批准。在上述情况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刑诉法第126条规定:对(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经省一及的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此种案件数量不多,且一般多为第四类,同样只要报批,多会批准。至此,犯罪嫌疑人庆幸熬出头了,答案却是否定的,刑诉法第127条接着规定,当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在126第规定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犯罪嫌疑人仍会庆幸,毕竟是对重刑犯,这里有个专业的认识误区,刑诉法用的是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并非指最终的判决为十年以上,刑法中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的比比皆是。这是一个犯罪嫌疑人顺利的情况下可能面对的羁押期限,一旦出现意外,在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又开始一个轮回。 在移送起诉前(即案件再一次回到人民检察院),一般的嫌疑人基本会被羁押二个月加三十七日,少数会被羁押三个月加三十七日,长的可以羁押至五个月加三十七日、七个月加三十七日,按最长的计算(仅计一个轮回)十个月加三十七日。说到这,对我国为什么会存在大量的长期羁押案件,找到一个法律上的原因。 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进入了相对公开的阶段,97刑诉法的一个突破是允许在这个阶段让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人。通常的审查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正当感慨检察院的高效率时,不知为什么,你又会回到侦查机关的手里,因为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里的需要很多,承办人员的生病、学习等等,补充侦查一次一个月,以二次为限,至起诉时,你发现你象皮球似地被踢来踢去了五个半月,而结果往往是没有丝毫变动,起诉你的仍是你交待和审查你几十上百遍的事实。 起诉后,透明度越来越高,审查的期限也紧凑了,法院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前述126条所述情形,经省一级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在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如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以一个月为限,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当经历二十个月的羁押才面临审判时,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对公正北的审判的期待值已降至最低,脱离看守所的狭小空间成了其最迫切的要求。审判已渐渐沦为形式。

  移送起诉的标准的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当然保存了,这么重要的资料肯定要保存了,并且现在各个省都有网上办案系统,所有办案资料系统里都有,现在所有案子都必须走网上流程审批,否则就不能流转。而且现在案件都是终身负责制,公安机关不可能不留案件资料。但是案卷也是有保存期限的,几十年的案卷可能会没有,不过,现在档案保存条件好了,基本能存放所有的案卷资料。

1.在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后,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看看这个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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