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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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选举代表五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原则、选举的保障原则。
参考:
1、按照宪法第34条和选举法第3条的规定,任何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为理由限制公民参加选举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2、我国选举法第4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3、选举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可见,我国县级以下的基层人大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代表,而县级以上的人大则采取间接选举的方式,二者并用。
4、我国选举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5、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我国选举法第52条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各省市自治区的名额由国家人大确定,各市县名额由省人大确定,选举办法是由各市县所有选民选出当地的人大代表,上报省里统一上报国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正确选举顺序如下:
1、公布选举规则和办法;
2、公布候选人名单;
3、候选人演讲;
4、投票;
5、公布投票结果;
6、宣誓就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组织机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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