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国家平等原则如何体现_国际间如何走向平等?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0:18:06 人阅读
导读:基本原则与特征依据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特征:一、各国公认:即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因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一个国家不能创造国际法,尽...

  基本原则与特征依据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特征:  一、各国公认:  即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因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一个国家不能创造国际法,尽管有时一国或少数国家提出的某一原则,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义,在没有得到各国公认之前,尚不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必须是为各国所公认的。这种公认或者反复出现在各国缔结的条约中,或者作为国际习惯被各国所接受。这一特点使其区别于仅为少数或部分国家承认的原则。  二、具有普遍意义:  即这种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个别领域中的具体原则,也不只是关系到国际关系的局部性原则,而是超出了个别领域而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关系到国际关系全局性的原则,它可以贯穿于国际法的各个方面并具有指导作用。  例如,国家平等原则,它对国际法的各个领域都起调整和指导作用,具有普遍意义,无论其他任何领域的原则、规则只要违背了平等原则均属无效。相反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尽管也是一项国际法原则,而且早已为各国公认,但仍不能成为基本原则,因为其只涉及国与国之间引渡罪犯这一方面,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因而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这一特征可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产生的基础。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要么是从基本原则派生或引申出来的,要么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有效的基础。  国际法一般原则必须符合基本原则的精神,不得与之相抵触。如同宪法与其他法律的 “平法子法”地位相似,任何一项国际法一般原则、规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抵触者均属无效。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  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倘若破坏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动摇了整个国际法的基础。譬如,假若在国际关系中破坏了主权原则,现代国际法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仅仅违反了国际法的具体原则,不足以影响国际法的存在。  四、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强行法,又称绝对法、强制法,指在国际社会中公认的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不得任意抛弃、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  强行法是任意法的对称。强行法原为国内法的概念,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开始正式在国际法领域使用强行法的概念。该公约第53 条称国际强行法为“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并规定: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按照这条规定,国际强行法应具备三个条件或特征:  ①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②公认为不许损抑;  ③不得随意更改,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始得更改。  但是,国际强行法具体指哪些规范,条约法公约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划定具体范畴。  关于国际强行法的效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 条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第64 条又规定“遇有新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之有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足见其在国际法中的权威性。  按照公认的规定和解释,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国际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但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不一定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的范围很大,界定也很宽泛,如果从哲学意义上讲,有概念之中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价值观上的平等平等。

概念之中的平等,那么所谓“”国际“”间已经大范围实现并趋于完善,这种平等构建于人类范畴的人人平等,体现于人权概念的普世化以及全球认同,进而演变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平等,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平等,地域与地域之间的平等。历史文明进程中的国家不平等条约,非人道习俗,或是人种善恶论等已逐步消失。通俗地讲,我们都具备了一个概念即把对方的初始评价基准平等划分。

基于概念之中的平等,人类在文明中便开始追求形式上的平等,例如着力消灭各类意识形态之中所共有的种族陌生意识,种族歧视习惯,种族优劣观点,民俗宗教壁垒等等,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在追求平等化,平等下的共存形态,例如男女平等,年龄平等,健康平等,起步平等和分配平等。这是人类文明的正向演进,然而在这一层面上的平等追求,受到了正义论的叨扰,即在平等的范畴内,程序性正义与实质性正义的辩证对立。举几个例子,我国高考给予学生程序性正义平等,即分数论成败,但实质性正义平等缺失,也就是说考的差的孩子是不是一定不够格上大学?这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等等领域,都是一个辩证取舍的问题。

价值观上的平等处于自己渡劫之中,一方面平等与自由这对概念在具体问题之中有着难以调和的辩证冲突,比如在一个地方吃狗肉是习俗是传统,然而外人说这样的人恶毒变态不是人,他们用他们的自由剥夺了当地人的自由,造成不平等。另一方面理想化平等依赖人类文明演进至极高修养,社会文明彻底摆脱物质追求时,方可实质性实现,而当前的世界经济状态和政治格局,平等只能作为一个胖子想瘦成男神那样的理想存在,剩下的只能是每天的努力。


所以,国际走向平等?可以有,已经有一点了,还早。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各国在外交文件上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体现了平等权。平等权:是指主权国家不论大小、强弱,也不论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有何差异,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表现在每个国家在国际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在外交文件上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等,所以是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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