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具有什么约束力_合同有哪些法律约束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2:15:53 人阅读
导读: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我提供以下建议,供您参考: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我提供以下建议,供您参考: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辞职是一种通知程序,而非一定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只要劳动者履行了提前三十天通知程序且做好相关的资料和工作交接,就可以离开企业。

2、同时劳动者的辞职,也无需附条件,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与你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但这个协议要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不能强制劳动者签订。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为:

(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3)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延伸《民法通则》: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合同是有保障的。

在我国合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有法律的保障您跟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是正常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跟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所以在这一点上您不用过多的担心。我估计您问这个问题是想要得到的保障跟您所派遣的单位是否一致的答案吧。如果是我拓展的这个想法我可以很负责的告诉您,您跟单位的所谓的正式员工的保障是不一样的。您的权益由劳务派遣公司保障的,一般来说,正常的劳务派遣公司是会给您正常缴纳社保的,公积金的话不一定,在我国目前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企业必须给员工缴纳公积金,但是明确规定了需要缴纳社保。然后您的工资水平有劳务派遣公司规定和代发,也有被派遣单位给你在额外补助一部分的。但是一般派遣的话,您得到的权益是没有被派遣单位的正式员工的待遇好的。

这些岗位适合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这些是条文类的,我跟您说几个我生活中常见的劳务派遣工种。1、办税服务大厅的基层人员。他们的身着跟正式员工是一样的,但是他们很多事软件公司还是人力资源公司派遣的。2、我现在在路桥施工行业,我所在项目部的民工兄弟们都是劳务派遣而来的。由劳务公司给我们开发票。我们付供应商款,然后劳务公司代发。3、银行的保安之类的。不知道您有没有去过当地人力资源保障局举办的招聘会,那里面很多人力资源公司,所招聘的人员基本都是进行劳务派遣到银行之类的。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双方经过协商,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是作为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就有关提供和使用劳动力问题而订立的协议。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劳务合同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5.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合同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事或具体人,而是为人们规定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方案,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合同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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