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之债是种类之债吗_20 货币之债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23:24:20 人阅读
导读: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在我国,货币有人民币和外币之分。由于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有不同于其他物的特殊效力:(1)在物权法上,货币所有权...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在我国,货币有人民币和外币之分。

由于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有不同于其他物的特殊效力:(1)在物权法上,货币所有权的客体,其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所有人;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就货币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之诉,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2)在债权法上,货币具有特殊法律效力。货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种类债,货币的使用价值寓于它的交换价值,作为一般等价物能交换其他物品、劳务和外币。所以,它较之其他实物具有更大的流通性。在其他类型的债发生履行不能时,都可以转复为货币之债来履行,而货币之债本身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债务人不得以履行不能而免除付款义务。

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现实生活中,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自行车若干,某品种的大米若干斤等,均为种类之债。种类之债是中国民法的重要研究对象。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广义的特定之债,还包括“行为特定”及“作为债的标的”的“权利特定”的债,亦即所谓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

 1、特定之债具有不可替代性

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相关图书

 2、特定之债履行不能时可以免责

特定之债之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毁损而履行不能时,债务人免于给付义务。

如果系由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引起的,债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双务契约中,作为标的物的特定物如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给付时,他方免于对待给付。

3、特定之债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具有约定性

在转移所有权时,特定之债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从而约定风险的负担;而种类之债的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转移,就是说,种类之债的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特定前,只能由债务人负担;而特定之债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可以通过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自成立之日起转移,且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

4、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后即变为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的特定方法主要是债务人的交付行为,当然也可以通过其他行为,亦可通过当事人的合意。一旦特定,债权人只能请求其特定的标的。

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由于简单之债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机会,因而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简单之债的当事人只能就某一标的履行债务,否则将构成债的不履行。在简单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简单,一般不容易发生争议。
举个例子,比如你向他人借款2万元。合同上写的就是到期还款,没有别的履行方式。无可选择。即为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至于选择之债,也举几个简单的例子。
比如还是借钱。甲向你借了2万元,签订合同的时候写明了,如果xx时间不能换钱,就拿甲的一个古董抵债。这就是选择之债。
又或者你买了一个商品,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你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你可以选择修理、更换、退货其中一种履行。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你坐公交车,买票乘车,你买票这个行为视为于公交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公交公司负有将你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债务】。公交车有很多站,这多个站即是标的,你选择在哪一站下,是你在行使选择权。这就是选择之债。

宁可背金钱的债,不可背感情的债。我比较赞同这观点。平时常说,人情大过债,紧过债,宁欠债不欠人情。金钱的债可以用数字来衡量,感情债人情债是无法用数字衡量的,金钱债还了就完了,感情人情债还了还不算完。

金钱的债是死的,感情的债是活的,二者没有可比性,能比,也是感请人情债重于急于金钱债,金钱债易还,感情人情债难还。所以一般人宁愿欠金线债不欠人情感情债。特别是数额不大时更是宁欠金钱不欠人情。金钱有时可以买回人情感情,但有时又是买不到的。人情感情可以用金钱衡量,可以卖买时,人都是愿意用金钱来处理的,但常常总有用金钱也买不到的时候。

人与人相处,往往是既讲金钱利益,又讲感情人情的。利用感情人情可求得金钱,利用金钱不一定得感情人情,金钱感情常不对等,对于同在一线上对比。有钱可使鬼推磨,但钱有时并不万能,在有些人眼里心里根本就不是事儿,不睇钱的数,只看重感情人情。当然,视金钱万能的人,往往把金能看得极重,也有一些人吝啬得很,宁欠感情人情也不舍得金钱的人还是的。这要看人的三观与品德而定了。

有些人很重感情,很要面子,这种人就多是宁背金钱债,不背感情债的人,反之,就是宁失人情感情,也不失金钱的。这两种人各有优劣,能理性一点,既不背金钱债,也不背感情债就是最好。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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