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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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受不受法律保护,要视情况而定。一是要看放贷的人是谁;二是要看约定的利率。
首先,先来看对于一般的放贷人而言,超过多少限度不受法律保护,再来看看与职业放贷人约定的合同效力。
民间放贷的利率限制:24%,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借贷之时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之内的话,是受法律保护的,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如果借款人已经返还了超过的部分可以要求退还,在24%~36%之间的年利率,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则不能要回。
以借贷为常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
如果放贷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总的来说,正常的为了生产或者生活的急需而进行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约定的年利率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如果是为了营利的目的而从事经常性放贷,那么贷款合同就从始至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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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小额贷款业务应该由小 额 贷 款 公 司经营。
几个私人筹集资金做小额贷款,不符合法规规定。
首先介绍一下小额贷款业务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而且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其次,需要强调的
由于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为了规范整顿“现金贷”(含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有关事宜,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印发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并于当日实施。
第三、民间借贷
一、民间借贷发生在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形成的借贷,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属于民间借贷。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属于民间借贷。
综上,既然几个人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可以参照民间借贷的规定从事相关资金融通,但不能突破国家法律规定,切忌形成高利贷,而且要杜绝非法催收、暴力催债,更要坚决防止步入非法集资的桎梏之中。
1、只要是正常的借贷业务,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个人借贷法律都是保护的。 2、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因此,个人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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