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_采用成本法如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2:24:19 人阅读
导读:对于投资企业的账务处理,也是可以从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不同的视角计量的。本文仅以成本法为例,进行讲述。对于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的好处是,保证了投资金额的稳定性,也...

对于投资企业的账务处理,也是可以从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不同的视角计量的。本文仅以成本法为例,进行讲述。

对于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的好处是,保证了投资金额的稳定性,也就是无论被投资企业盈利还是亏损,资本增加还是减少,那么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并不受此因素影响。

与此同时,投资企业也不会享受其投资比例对应的投资所得,若被投资企业给予投资企业投资所得超过其应得部分,则按照投资收回做财务处理。以上就是成本法的利与弊。

在成本法的长期股权投资做账务处理时,首先要了解的是,这一项业务是一笔财务的资产科目类的处理内容。

发生长期股权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x公司 a

贷:银行存款 a

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时:

借:银行存款 c

贷:投资收益 c

收回投资款时:

借:银行存款 a

贷:长期股权投资-x公司 a

成本法就是指按照股权的初始取得成本计量,如市场价出现上涨或下跌均不进行调整,只在获得股权投资收益或转让出售时确认损益。与成本法相对的是权益法,两者之间有一些互相转化的临界点,一般性的规定如下:

>50%持股并实际控制公司:成本法

>=20%,<50%且具有重大影响:权益法

<20%且不具有重大影响:成本法

所谓的重大影响一般是指派驻董事,实际控制公司一般是指可实际控制董事会过半数席位,也即可以对公司的绝大部分事项进行决定。当然也有一些其他的施加重大影响的方法比如大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小股东行使、托管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将持有少数股权的公司视为对其具有重大影响。

当持股比例上升或下降时越过临界点并符合判定条件时,需要在核算方法之间转换。相关的处理方法在会计准则中都有较为详细的叙述,相关步骤也需要有一定会计专业基础知识才能看得明白,这里不再赘述。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一般为50%以上,使用成本法并在母公司账面均体现为长期股权投资;参股公司则根据持股比例的不同使用权益法或成本法;财务投资者的股权投资基金对于投资项目的投资一般使用成本法,即便基金向公司派驻了董事。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往往和金融资产、合并报表的相关处理方式一起出现,是一个解读企业财务报告时的相对具有复杂性的科目之一。

不做处理,只有分配利润时才做处理。按享有的被投资企业份额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成本法下只有增加、减少投资才会改变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因为成本法并不考虑子公司是否实现净利润或净亏损,这是权益法核算的内容。对于成本法,只要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母公司即视为实现投资收益。当然如果取得投资时支付对价包含已宣告但未发放的股利,应当作为一项应收而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这种处理是和金融资产相同的(长期股权投资也归属于金融资产)扩展资料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为获取另一企业的股权所进行的长期投资,通常为长期持有,不准备随时变现,投资企业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与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不同,长期股权投资的首要目的并非为了获取的投资收益,而是为了强化与其他企业(如本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商或商品经销商等)的商业纽带,或者是为了影响,甚至控制其关联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财务政策。股权代表一种终极的所有权,体现所有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投票表决的权利。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范围:

①企业能够对被投资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在成本法下应该设置下列会计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和应收股利三个一级科目,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一、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以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单独计入“应收股利”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借: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初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按享有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按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应收股利(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贷:投资收益(按其差额)

你说的不对!!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中核算方法。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那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做利润分配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得实现。关键在“差异调整”上,1)成本法核算下,一般不存在纳税调整问题。2)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当期实现净利润或发生亏损,按会计制度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失,税法不予确认。因此,在纳税清算时,应将确认的收益或损失进行纳税调整。也就是说,会计准则规定可以有二种做法,但税法只认成本法,这一变化出于哪些考虑呢?杜绝人为地调节利润呀!就这么简单。

合并报表将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原因:这样处理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在购买日或合并日和资产负债表日母子公司这个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在增加投资时,因为达到了控制,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的原则,由权益法转变为成本法。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这样能够更好地反映整个集团的财务状况。由于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净利润以及反映的资产增值都已经反映在资产中,合并报表所体现的是实质上的权益法。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企业达到控制要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而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将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与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抵销,在成本法下投资方除分得股利外,对被投资方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是不做处理的,因此如果不进行权益法的调整的话,就无法实现抵销。 方法: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特征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有两种观点,由此产生确认投资损益的两种方法。一种是在收到利润或股利时确认收益。在这种观点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成本计量,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认为投资收益。这种确认损益的方法称为“成本法”。在这种会计方法下,股权投资收益只能被动获取,无法对被投资单位施加主动的影响。另一种观点是,股权被认为是代表股东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的利益或损失,当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时,投资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为母公司)按照其在被投资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为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拥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同时相应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被投资企业发生净资产的减少,则要相应同比例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损失的确认以将长期投资减记至零为限。这种确认损益的方法,称为“权益法”。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平时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原因首先,对母公司来说,既然通过股权投资在外形成了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信息时,一定是合并的财务报表而非个别报表。合并财务报表中已体现了对子公司投资计价的权益基础,提供更多的有用信息。为了简化核算,个别报表中不再采用权益法计价。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做法一致。其次,由于子公司受母公司“控制”,平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母公司要对子公司的投资增加报表利润,就必须宣告分配现金股利。可见,改按成本法能提高投资方所确认的投资收益的质量,使投资方的业绩更加真实,缩小财务报表操纵的空间,并避免上述“不良行为”。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必须按照权益法进行转换的原因(一)采用成本法编制合并报表,母公司容易操纵利润。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控制,母公司可根据自身的现金或利润状况,决定子公司股利分配,从而以自己喜好的收益水平来报告收益。例如,母公司可以要求子公司只在母公司自己的经营发生亏损或萧条的年份支付股利。(二)采用成本法编制合并报表与采用权益法编制合并报表的一个最大差别在于:无法提供数据的验证功能。我们知道,通过合并报表中的抵销,合并净利润或期末留存收益应与母公司个别报表中的相关指标金额相等。通过这种数据关系,可自动验证合并报表编制的正确性。而成本法不具备这一特征。(三)采用成本法编制合并报表,集团的净利润均大于母公司个别报表利润,计算出的集团相关财务指标不真实,投资回报率也易被歪曲。采用权益法编制合并报表,则可克服上述不足

前提不同,在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总额20%以下,或20%以上但无重大影响时采用成本法;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总额20%以上,或20%以下但有重大影响时采用成本法。

成本法下以实际投资额作为投资成本,收到超过投资时被投资企业权益价值的股利时计入投资收益,收到来自于投资时被投资企业的权益价值中分配的股利时减少投资成本。

权益法下投资实际成本与享有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借差)或“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贷差)。以后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盈亏情况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按年摊销股权投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被投资单位发生盈亏时,成本法下不予确认;权益法下要按所占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计算投资收益或损失,并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对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成本法下一般确认为投资收益;权益法下则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权益法下要求核算股权投资差额,成本法则无此要求。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平时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原因: 首先,对母公司来说,既然通过股权投资在外形成了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信息时,一定是合并的财务报表而非个别报表。合并财务报表中已体现了对子公司投资计价的权益基础,提供更多的有用信息。为了简化核算,个别报表中不再采用权益法计价。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做法一致。 其次,由于子公司受母公司“控制”,平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母公司要对子公司的投资增加报表利润,就必须宣告分配现金股利。可见,改按成本法能提高投资方所确认的投资收益的质量,使投资方的业绩更加真实,缩小财务报表操纵的空间,并避免上述“不良行为”。 但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必须按照权益法进行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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