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赃款赃物情况_被消费的赃款能否追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21:58:04 人阅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机关的九项侦查措施,不包括“追缴赃款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程序中的五项强制措施,也不包括“追缴赃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机关的九项侦查措施,不包括“追缴赃款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程序中的五项强制措施,也不包括“追缴赃款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侦查阶段还没有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怎么能够确定哪些财物是犯罪所得呢?公安局、检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和他们的家属退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公安局、检察院追缴赃款赃物的理由。1.《刑事诉讼法》侦查篇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这一节规定了侦查机关有权力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但没有用赃款、赃物这类肯定性的词汇,更没有使用追缴一词。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的涉案财产,只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只能是提供给法院的,这些证据要在法庭上出示,要经过被告人、被害人质证,然后又法院决定是否采信。未经被告人、被害人质证,未经法院裁决,公安局、检察院认定涉案财物认定为赃款赃物,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公安局、检察院擅自处理涉案证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确实属于赃款赃物应当上缴国库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确定,并在判决书中写明。侦查机关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才能处分涉案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这一条规定在《刑罚的具体运用》一章《量刑》一节。如何量刑是法院的事,侦查机关没有量刑权,也没有权力对如何量刑发表意见。这一条说明,收缴赃款赃物的权力只属于法院,侦查机关没有量刑权也就没有收缴权。3.“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侦查机关动员犯罪嫌疑人退赃最爱说的是这句话。但这句话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样,查不出任何法律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主动退赃并不等于自首。自首必须出于自愿,必须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赃往往是在诱骗或者威胁下而“主动”的,侦查机关往往用“本人已经承认犯罪”,“主动退赃就可以释放”等话骗取家属退赃,或者以“重判”相威胁,迫使在押人员“主动退赃”。这种主动不是真的主动。而是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主动退赃”后如何要求返还?这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公安局、检察院参与侦查活动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诉讼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对侦查机关的收缴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只能走国家赔偿程序。《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国家负赔偿责任。这里包括了非法追缴。不应当追缴的公民个人财产,法院判决追缴了,通过再审判决该公民无罪了,对于已经追缴的公民合法财产,应当由原判法院予以赔偿。这叫刑事赔偿。公安局、检察院追缴的赃款赃物,法院判决认为不属于赃款赃物部分的,公安局、检察院对公民的损失也应当赔偿。这也属于刑事赔偿。国家刑事赔偿需要两个条件:1.司法机关违法。司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应当移送法院,赃款赃物属于犯罪证据,侦查机关把查封的赃款赃物没有移交法院,而是直接上缴国库了,就是违法。2.侵犯公民合法权利。法院没有认定是赃款赃物,就是公民合法财产。侦查机关把公民的合法财产上缴了国库,就是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上缴国家财政的钱无法退还,这是事实。受害的当事人不能向公安局、检察院要求退款。只能够要求公安局、检察院赔偿自己的损失。要求刑事赔偿需要书面形式,赔偿义务机关受到申请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申请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答复满意的,领取赔偿金。申请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或者超过两个月没有受到答复的,三十日内有权利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满意的,到赔偿义务机关领去赔偿金。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在两个月内未作出书面决定的,申请人有权利在30日内向法院申请裁决。国家赔偿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为一审终审,双方都不得上诉。法院的判决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都必须无条件执行。

  这要看具体情况,看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其它财产抵偿他花过的赃款,如果有可以追偿的。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 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于仍在犯罪分子手中的赃款赃物,司法机关都有权追缴,而对一些已被犯罪分子处理掉的赃款赃物能否追缴,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注意区分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

我国《刑法》规定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就是赃款赃物。

赃款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 赃款赃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一个方面是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发展有着客观内在的联系,因而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同时,赃款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们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没有因为诉讼而发生改变。另一方面,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

我觉得有没有合不合理这一说,的从每个人站的角度看,你 总觉得自己有理 。你觉得你的家人无辜 ,那么经济犯罪背后也牵扯到别的家庭 ,赃款追不回来 人家咋过日子 。你的幸福是,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你先失了德,后失了理 。所以说欠下的债,总要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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