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抗辩理由包括_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22:00:24 人阅读
导读:(一)专利权效力抗辩1、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超过保护期、被专利权人放弃、被生效法律文书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2、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以...

(一)专利权效力抗辩

1、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超过保护期、被专利权人放弃、被生效法律文书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2、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应当被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其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二)滥用专利权抗辩

3、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人恶意取得专利权且滥用专利权提起侵权诉讼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不宜轻易认定为滥用专利权。

4、恶意取得专利权,是指将明知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专利权,其目的在于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当实施行为。

——实际这方面的法律常识可实习可试着在(律师吧去询问)

  您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抗辩事由主要包括:  (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A、执行职务的权限来自法律规定,或法律的授权。  B、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2)正当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A、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B、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  C、防卫的对象只能是加害人。  D、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3)紧急避险行为。《民法通则》第129条紧急避险行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A、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B、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险的方式。  C、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利益应小于被保护的利益。  (4)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A、有同意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应采取明示的方式。法律 敎育 网  C、受害人同意的损害后果,不应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  D、受害人的同意应当在损害发生前作出。  外来原因,是指损害的发生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根据外来原因的不同,又分为: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过错。  即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既包括受害人的故意,也包括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  (3)第三人的过错,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  第三人过错的特征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第三人的过错可以免除或减轻被告的责任。第三人的过错根据其构成,又可分为:  a第三人的完全过错,即原告的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与被告均无过错。被告因此可以免责。  b第三人与原告的共同过错。  c第三人与被告共同造成损害。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的条件。在我国台湾地区,由于学说继受德国理论,强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将抗辩事由称为违法阻却事由。 抗辩事由的成立必须具备一下要件: (1)对抗性。即这种事由足以对抗对方的请求,已达到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目的。 (2)客观性。作为抗辩事由,必须是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而不是加害人一方的主观臆断或尚未发生的情况。 (3)法定性。作为侵权责任法上的阻却违法的事由,应是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而不能对阻却违法的事由作扩张解释。 一般认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可以分为两大类: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 正当理由着眼于加害行为本身的合法性或合理性进行抗辩,即承认某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但主张行为的实施有合法的根据。作为抗辩事由的正当理由包括: 1.依法执行公务。作为抗辩事由的依法执行公务,是指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依照法律授权执行公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1)执行公务的行为必须有合法根据。 (2)执行公务的行为必须有合法程序。 (3)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必须为执行公务所必需。 2.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方位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少损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 (1)危险具有紧迫性。 (2)紧急避险是必要的。 (3)紧急避险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时,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给与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4.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之前明确自愿地表示自己愿意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受害人的同意必须满足一下方可构成抗辩事由: (1)受害人有意愿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2)受害人的意思表示是明确、自愿的。 (3)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未被公序良俗。 (4)受害人同意发生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之前。 5.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2)情势紧迫来不及通过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解决。 (3)采取的方法适当。 (4)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外来原因是指行为将损害发生的全部或部分原因归结于某种外部事件或他人的行为,从而主张其行为不构成或不单独构成法律上应负责任的原因。作为抗辩事由外来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 1.不可抗力、《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构成条件包括: (1)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行为,既不是由当事人的行为派生的,也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 (2)不可抗力是导致受害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3)不可抗力具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性质。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 3.受害人过错、行为人对于因受害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减轻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27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4.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的第三人过错,是指当第三人对于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可以分为一下集中情况: (1)第三人过错导致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2)第三人和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都存在过错。在此情况下,行为人的责任可能因第三人的过错而减轻或者免除。

分为以下类别:

一、侵犯著作权

1、具体侵权形态

①11种一般侵权形态:

即法条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②8种严重侵权形态:

即法条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③1种特殊形态:即《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不视为侵权形态

12种合理使用:

即《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侵犯商标权

1、具体侵权形态

共7种形态: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注意:以明知为要件)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2、不视为侵权形态

①《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侵犯专利权

1、具体侵权形态

①9种一般形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第八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②1种特殊形态: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注意:《专利法》第五十六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不视为侵权形态(共四种)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专利权用尽)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先用权人的实施)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临时过境)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您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抗辩事由主要包括:(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A、执行职务的权限来自法律规定,或法律的授权。B、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2)正当防卫行为。正当防卫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A、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B、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C、防卫的对象只能是加害人。D、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3)紧急避险行为。《民法通则》第129条紧急避险行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A、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B、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险的方式。C、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利益应小于被保护的利益。(4)受害人同意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A、有同意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B、意思表示应采取明示的方式。法律 敎育 网C、受害人同意的损害后果,不应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D、受害人的同意应当在损害发生前作出。外来原因,是指损害的发生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根据外来原因的不同,又分为:(1)不可抗力。(2)受害人的过错。即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既包括受害人的故意,也包括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3)第三人的过错,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第三人过错的特征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第三人的过错可以免除或减轻被告的责任。第三人的过错根据其构成,又可分为:a第三人的完全过错,即原告的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与被告均无过错。被告因此可以免责。b第三人与原告的共同过错。c第三人与被告共同造成损害。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