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遵守什么原则_中国人民安全法坚持什么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9:41:54 人阅读
导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二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第八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第九条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的,参照《标准》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不同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三)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确定的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职责、权利、利益应是统一的,只有职责而没有权限,职责就很难被执行,没有职责的权限将被泛用。所以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时要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这个原则。例如从业人员有作好本质安全工作、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责任,同时也有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根据生产经营机构、岗位及其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制定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核心的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实行“一岗一责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体现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利关系协调的原则,并力求作到定量化、程序化,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责任清楚,落实到人。

希望能够帮到你了

  事故处理应遵循四项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四不放过”的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公正、公开的原则;  

4、分级管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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