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所有权合同取回权_所有权保留条款有什么好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2:23:23 人阅读
导读: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在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出卖人移转财产的占有于买受人,而仍保留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

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在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出卖人移转财产的占有于买受人,而仍保留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

所有权保留适用于买卖、互易、赠与此同时等领域,尤其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最为常见。

我国《合同法》第134条对所有权保留作出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但在具体内容上,如所有权保留的设定和公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有权保留的对外效力等,合同法并无规定。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一)出卖人的取回权是指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受人有特定的违约行为,损害出卖人合法权益时,出卖人依法享有的自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的权利。

(二)买受人的期待权。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在尚未满足特定条件时,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只能在满足了其与出卖人约定的特定条件后,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当你们合同约定的所有权转移的条件还没有成就时,所有权依然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是可以要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的。

(1)首先应该从合同的订立和合同的履行两个方面来考虑。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中出卖的标的物,在合同履行时应当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所以出卖人必须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有所有权,但前提是在合同履行时。

在订立合同时,标的物可能尚不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尚无权处分,甚至可能尚不存在,但是在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也就是说,只要在交付标的物时该出卖人有权处分的就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实际上现实交易中有很多这样的情况,例如:连环买卖,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买受人,又是后一合同的出卖人,该方在订立后一买卖合同时,可能还未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无论如何,出卖人在交付时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另外《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有效。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将来产生的物,例如: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包括尚未出生的动物幼仔、生长中的农作物等。

保留所有权的买卖是指卖方虽然交付了标的但是没有把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而是附条件,一旦条件达到,所有权转移。取回权是破产法中的概念,对于在破产企业中的他人财产,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清算组取回。保留所有权的买卖的标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但是分期付款的买卖所有权已经转移,同时标的的风险也转移给买方了。

答:物权的保留就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货物交付后,卖方保留货物的所有权直到买方付款。由于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动产交付转移所有权,采用物权保留的方式,可以防止卖方在交付货物后,既丧失了货物的所有权,又得不到付款。一般在物权保留的情况下,善意第三方从债务人(买方)处买入货物后,卖方将失去物权保留权,然而在债务人破产时,物权保留具有积极意义,物权保留的货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取回权,从而使其自身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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