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_委托行政的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6:57:38 人阅读
导读:这里的受托组织为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有三类主体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第一类为行政机关,权力来源于法律和法规,第二类为被授权组织,权力来源于法律和法规,以自己的名...

这里的受托组织为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有三类主体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第一类为行政机关,权力来源于法律和法规,第二类为被授权组织,权力来源于法律和法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承担责任,第三类就是被委托的组织,该组织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指的是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这么细化规定立法目的在于限制行政权力,合法合理的实施行政处罚。

不可以。

  根据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应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国家对此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它与行政侵权行为人并不一定是一致的,行政侵权行为人是指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正确确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及时受理、处理赔偿请求,保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树立行政机关和国家的权威都有着重大意义。现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如何确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一阐述: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法》虽未规定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赋予了规章授权组织的被告资格,所以其也可以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所实施的致害行为与受委托的职权无关,则国家不能对该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   4、派出机关在行使或者越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派出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派出机关执行设立机关交办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外的任务时,视为受委托,由设立派出机关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5、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且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以该机构为赔偿义务机关。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由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过复议机关复议,由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可以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仅就其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复议机关与原侵权机关不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不负连带责任,各自承担自己的赔偿责任。   7、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需要注意的是:   (1)、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必须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   (2)、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应当以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对行政机关应作宽泛的理解,它包括上述所有具备赔偿义务主体资格的赔偿义务机关。   (4)、两个以上的执法主体进行联合执法时,所有参与执法的主体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5)、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在赔偿诉讼中,赔偿请求人对其中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提起赔偿诉讼的,若赔偿请求是可分之诉的,被请求的一个或者数个赔偿义务机关是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其他赔偿义务机关要求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若赔偿请求是不可分之诉的,追加其他赔偿义务机关为共同被告。   8、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行政机关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选择的社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 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县一级交通局公路路政管理所属于地方事业单位、直属单位。

工作职责为:

1、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3、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4、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5、与规划、国土、城建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6、审理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它建筑设施;

7、核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8、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其行政处罚权即有法律法规授权,也有受委托的执法权。

行政机构一般指非政府部门的带行政性质的非法人单位,行政机关一般是有行政职权的政府部门,授权组织一般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委托组织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合法的机构承担行政机关的执法任务的事业单位

不能。根据《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造成行政赔偿的,由委托的机关即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1. 委托行政机关因为他是授权给其他组织的,其他组织的行为后果是归于授权组织来承担的,除非这个组织超越授权范围和职责行使不相关的行为,这样他才能自己承担这个责任。2.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2款,行政机关可以将某些行政处罚委托给具备法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实施,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并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处罚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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