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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怎样避免风险_劳务公司最怕什么?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02:57:20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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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为建筑劳务公司,一定要正规的经营,才能避开风险,合法经营。你这个问题太大,需要考虑的问题太多,相当于开一个劳务派遣公司,请一个法律顾问一样。要真给你回答,恐怕...

作为建筑劳务公司, 一定要正规的经营, 才能避开风险,合法经营。

你这个问题太大,需要考虑的问题太多,相当于开一个劳务派遣公司,请一个法律顾问一样。要真给你回答,恐怕一篇论文都没法解决。如果真有具体的问题,可以重新提,或咨询法律顾问。(成都合同纠纷律师网:刘艳律师,从业十多年,经办案件上百起,编写中小学法制教育类图书《法制与禁毒》《禁毒教育读本》等三十余本)

大家好我是小小办公室的叶子 很高兴这个这个问题 劳务公司最拍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连带责任风险。劳务人员去劳动局办理投诉。对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处罚:1、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5、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6、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7、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9、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10、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1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①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②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③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④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1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4、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5、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6、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7、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内容仅供个人参考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依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方可降低涉税风险。

你提出的三个问题,作为建筑劳务公司基本上都是经常能够遇到的,因此很具有普遍性。

1、建筑劳务公司外包劳务,是否违法?

外包劳务不违法。但是你说的这种情况,主要涉及到业务的真实性问题。你们配合甲方提供工资表明细(金额偏大不真实),每个项目大概20-30人,工资表上代扣了社保和个税,有工人签字按手印,甲方直接打款到个人卡,你们凭工资表做了劳务成本,但由于人员多,工资金额偏大涉及个税,会计没有在个税系统全员申报。这里有两个主要涉税风险,一是工资不真实;二是没有依据全员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三是业务流程存在问题,你们提供工资表,甲方直接转款到个人卡上,甲方支付的工资算是付给你们公司的劳务费吗?但这部分款项你们并不需要向甲方开具发票,这好象不合常理。当然,也有可能是你没有表述清楚。

2、外包是否可以代开劳务发票做成本?

如果不是公司的职工,而是临时找的包工头,将劳务外包给他们,由包工头带着一帮人干活,这种情况可以与其签订劳务外包协议。在支付劳务费前由包工头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公司凭合同、发票等将款项支付给对方,这样可以降低公司的涉税风险。

3、能否将自己员工100多人列工资表做成本,必须全员申报吗?

自己公司职工100多人,工资发放当然可以凭工资表、考勤记录等作为依据。实际发放和工资可以据实入账,记入管理费用或工程施工成本。

100多名职工,实际缴纳社保的只有10人,所以只对这10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其他的职工虽然有劳动合同,但没有缴纳社保,下一步税务机关肯定会加强社保征收的管理工作,毕竟社保已经入税,公司对此需提前做好准备。另一方面,虽然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但工资是真实的,所以这并不影响公司依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必须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坚持全员申报。

建筑劳务公司给别人使用管理,最大的风险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建筑业,人工成本占建筑企业总成本的比例较高。

2019年3月1日,正式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建筑业应对自己招用的农民工实名管理 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很多建筑业为了逃避社保并取得人工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人工方面一般采取劳务外包形式,这样可以向建筑劳务公司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劳务公司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高危行业,也是虚开风险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所以,办建筑劳务公司借给别人管理和使用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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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的话出现的风险一般可分为:

1、法律风险:我国现在的话也是正在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劳务市场的秩序;

2、管理风险:对于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而管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情况发生;

3、安全事故的风险:相关派遣劳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的安置问题;

4、衔接风险:与劳务公司进行相关的衔接问题,也是要去好后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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