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规定提前一个月_员工离职必须要提前1个月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1:59:29 人阅读
导读:公司规定离职要提前一个月打辞职报告是合法的,申请辞职没满一个月就离职不给工资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

公司规定离职要提前一个月打辞职报告是合法的,申请辞职没满一个月就离职不给工资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正式职工离职的话,要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辞职,但是也不是强制要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所以,用人单位克扣你工资的话,是不合法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扩展资料《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其他相关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参考资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职场三哥的看法:要求员工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合情合法。

我一直在私人企业工作,公司有相关的离职管理制度。要求员工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公司进行招人和岗位交接培训工作 满足一个月办理接除劳动合同,结算工资等手续。

实际管理工作中我遇到过三种情况:

一,是申请辞职不到一个月的,公司根据岗位实际情况,用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手续。

二,提交辞职报告后,三,五天就自行离开公司的,我们会和他沟通解决问题。

三,直接旷工三天自离了,我们会按照公司出勤管理制度,对他进行三天旷工的处罚。也会一个月后办理手续。

现在,国家非常重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部门对有争议的劳动纠纷会积极协助调查解决。

我建议员工能够遵守所在单位的管理制度,正常交接工作,办理有关手续。确实有特殊情况的 ,最好和领导或人事部门打招呼,做好事前协调沟通工作避免产生麻烦。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我是滴水之恩,欢迎有想法的朋友指点评论关注。

关于这方面的有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员工提前1个月提辞职,领导不让走怎么办,这里给员工出几种建议,可以对号入座,针对性选择。


1,按一个月离职交接周期正常工作,提前提醒并确认工作交接人和交接日期,用行动显示确实去意已定。

只是说一次,领导可能认为是一时冲动,或者是以退为进的伎俩,多说几次可以证明这是深思熟虑的结果。


2,对自己提出离职后公司无人可交接,招聘来不及,换人做不了的情况,可以予以理解,帮助领导建议解决方案。

我有一个前同事,就是这样做的。她向公司提出离职后,留够了一个月离职交接时间,但是接替她工作的人也是在职的,替补人员的招聘周期加上离职交接周期一起,时间超过了她的离职交接期。她一方面整理好自己工作的相关文档,另一方面主动告诉领导,愿意利用周末时间暂时处理接替人到位前的相关工作。

她的行动获得了老板的认可和欣赏,她以后的跳槽背调,老板评价特别高。


3,对于只是有一些不满,但不是真想离职的,可以借此机会提要求,如能得到满足,可以接受领导挽留。

如果领导能帮助处理不满意的地方,顺着领导的挽留留下来,也有台阶下。


4,对于领导“我不好过,也不要你好过”的报复性留人,注意理性做好工作交接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需要法律途径解决。

在妥善准备交接材料,处理善后工作的过程中,做好证据保留。

录音,复印,拷贝等,都是保留证据的手段。

如果交接周期将到,但领导还是不肯放人,一方面和领导商量解决,另一方面和人事方面沟通,底线是求助于法律途径。

辞职需要提前,但分情况如下: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扩展资料

  • 《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提前一个月写离职申请,可以离职!但是,我不认为离职是解决办法!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作为一名职场填坑者,我很理解你的这种情况和想法。

仅是路人观点

离职可以先协商离职时间,协商未果可以提前一个月提书面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以上,你如果想要快点走,可以先跟公司协商离职日期,这样只要公司同意,就能提前约定离职时间。当商量无效时,我们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30日以后正式离职。

工作不开心换工作没问题,但也要注意被欺凌原因

有句话说得好“工作很多,到哪里不是干”。但是我们也要注意搞清楚自己离职的核心因素是什么,即便是领导针对,她是为了赶你走,还是你做事她不喜欢,为什么不喜欢要搞清楚。因为你不能预测到下一任领导是什么风格,如果是你的问题,也要注意在下一次规避。这次不明不白的被欺负,你会发现自己下一次还是会被欺负,别人挑出你的毛病欺负你,你却始终看不到问题在哪里,这是职场大忌!

“总有刁民要害朕”这也可能是心理作用

当你的关注焦点集中在你的领导身上时,你就会非常敏感的捕捉到她对你的每一个有攻击性的举动,刻意的放大她的坏,加上你自己工作方面的不顺心,会使你产生“她始终针对我”这样的错觉。而实际上,只是你平时工作和细节问题被她盯上了,也许一场对话就能解决问题。

你在桥上看风景,看风景的人站在楼上看你

感觉都是相互的,当你觉得你的领导针对你时,你就会下意识的在她的面前表现出消极或者对抗的情绪。作为一个领导,她因为管理你的行为过程中接收到这种挑衅的信号,会以此觉得你对她有意见,为了让你屈服不影响她的权威,刻意的做一些打压你的行为。

可以考虑当面找她谈一次,了解她行为的出发点,而不是猜测她针对你

在工作沟通当中,最可怕的事情就是“你不说,我不问,形成了代沟”。对于职场上上下级关系也是如此,双方猜忌就是最大的弊病,没有人愿意主持“关键对话”,只会让双方陷入死结。也许你们双方交流一下感受,所有的问题都会迎刃而解!既然连离职的打算都有了,谈一次看看机会岂不是比离职损失更小!

如何开展关键对话,解决双方的沟通难题

1.先从控制“我”做起,唯一能控制“我”的只有自己。

这个阶段要确认对话时机,确保双方能在安全的对话环境下展开交流,始终明确的知道“为了搞清楚她为什么针对我,我要向她了解什么”

2.关注对话氛围,创造安全对话环境,能让她说出来

涉及到双方交心的沟通时,中间难免会出现对方情绪波动过大,语言带有攻击性的情况。这种时候我们要注意短暂的停顿,不与她的情绪产生波动,等她冷静后重新带入原来话题。始终知道我们的“共同目的”,尊重对方,在必要时也可以道歉,消除双方误会。利用“四步法”营造共同目的。

3.控制自己的想法,关注我们的行为表现,直到寻找出事实真相。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表达对方的行为带给我们的感受,然后向她陈述这些感受让自己产生的想法,直到讨论出背后的事实。需要注意两种思维:①受害者想法,这不是我的错;②大反派想法,这些都是你造成的。

4.向对方陈述自己的看法,鼓励她给出正面回应

我们对话的最终目的是解决“我被针对”这件事,那么我们就要把自己认为的一些观点分享出来,尤其是那些令人不开心的东西。当然过程中还是要保持自信、谦逊,同时注意表达技巧。

营造共同目的“四步法”:
1.积极寻找共同目的,我们双方要达成不互相敌视的目的;
2.识别策略背后的目的,我的方法背后要达到什么要的效果;
3.开发共同的目的,她要我怎么做才不找我的麻烦,我如何做她才能减少对我的负面情绪;
4.和对方共同构思新的策略,最终我们要定下一套方法,达成让双方都满意的共识。
关于关键对话的“表达”技巧
①分享事实经过;②说出自己的想法;③征询对方的观点;④做出试探性表述;⑤鼓励她能进行尝试。

总之,离职算是职业生涯的一件大事,当受到上级打压时,我们可以逃避离职。但是,一定要弄清楚自己为什么会被搞走,不然只会在下一家公司继续陷入死循环。很多时候,我们需要的并不是离职,而是一次成全双方的“关键对话”。

谢邀1、正式员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试用期提前3天。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者按此规定辞职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一到可以离职。4、正常辞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5、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给劳动者结清工资并且办理离职手续。

你要立刻辞职?不拿当月工资直接走人就是,按合同你是违约一方,公司不会给予赔偿且可能不给开离职证明!



合同是约定劳资双方的,公司若想辞退员工,也要根据合同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否则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权利和义务是双方的。若能坚持还是按照合同提前一个月申请,按流程走。

建议和上司或人事沟通,阐述个人想法(个人在公司的作用,遇到的困境,对公司的认可等),争取得到理解,能够顺利拿到工资及相应的赔偿。

提出离职,领导却让员工一个月后再走,合不合理?

不明白这里的一个月后是表达的30天内,还是30天外。如果是内,就是合理的。如果是外,法理来说,就不合理。

01

离职多久时间能走,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内的员工提离职,需提前3天。正式员工提离职,需提前30天。

当提出了离职,领导知晓后,就要走正常的离职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办完离职手续,员工就可以正常离职了。

所以,作为正式员工,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30天后走人,很正常。

但如果超过了30天,领导还不肯签“离职证明”,放员工走,那就不正常了。员工可以直接选择离开,并不构成“恶意离职”。

02

劳动合同法对于时间的规定,是对劳动双方的保护措施

为什么劳动法会有这种规定呢?说白了,这样能够保护劳动双方的权利。

对劳动者而言,试用期内是没什么工作需要交接的,3天足够了。转正后,正常安排,30天的交接期,也足够了。

所以如果这段时间都还没交接完,除非是离职员工不愿意交接,不然就是公司恶意拖拉,不想放员工走。

只要能证明这一点,等30天时间一到,员工就可以直接走人。企业想要告员工“恶意离职”都不可能。

这样就可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方便劳动者安排接下来的个人生活与工作。

对企业而言,也是一样的。因为工作需要交接,要是劳动者提出了离职就不辞而别,对企业就是一种伤害。这会给企业的正常工作开展带来麻烦。

所以规定30天,也是希望员工能够在这30天内,配合公司,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能够顺利过渡。

03

提出离职后,提前或推后走,也不是不可能发生

当然了,我们也会碰见其他情况,比如员工提了离职,员工第二天就让他走人。或者30天到了,还不让走的。

对于前者,主要是没什么工作需要交接。员工既然提了离职,企业索性就放他走好了。

因为提了离职的员工,多半没什么工作的心情了。企业强行留下,不过是在浪费自己的人工成本。还不如让他早点走。

对于后者,主要是工作内容太多,一个月内还无法交接完。或者岗位特殊,一时还未招到合适的替补人员。

虽然30天对大多数人来说,交接是没问题的,但确实有些岗位工作比较复杂,一个月就是交接不完。

或者碰上企业用人本就紧张,一个萝卜一个坑,对于替补人员还未到岗的情况下,公司不得已需要和离职人员商量,让其再多呆一段时间,以便顺利衔接工作。

对于这种情况,出于人情考虑,大多数人都是会接受的。但如果自己确实不愿意接受,那也没办法。不过做人,还是不要太无情了。

总之,提前一个月辞职,正常30天后就可以走。但提前或者延后,也是可能发生的。至于合不合理,就看当时的情况吧。

我是@次等大叔 ,管理咨询公司COO,头条等多平台签约作者,擅长职业规划与心理辅导,专业书籍《从零开始学招聘》全网售卖。欢迎关注!为您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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