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聘用退休职工_单位聘用退休人员签什么合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2:38:03 人阅读
导读:可以签一个雇佣性质的合同。内容实际上也很简单,说明聘用岗位、聘用薪水、工作要求、责任事项、聘用期限等,依退休人员是否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而定。对于已开始...

可以签一个雇佣性质的合同。内容实际上也很简单,说明聘用岗位、聘用薪水、工作要求、责任事项、聘用期限等,依退休人员是否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而定。 对于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来说,其再就业归属劳务关系,该退休人员只能与企业签订具有劳务合同性质的聘用协议。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1996年10月31日劳动部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明文规定,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确定劳动关系要分两个方面看:

1、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以按劳动关系处理;

2、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全国各省在实践中也是按照上述规定处理此类案件。

退休返聘不签劳务协议对公司没有什么好处。如果一旦发生工伤事件,将要求单位承担责任。最好签订劳务协议,并明确好单位应承担的责任等。聘用退休人员的风险:一、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即享有退休待遇并在社保机构领取退休工资、报销医疗费用、因病亡故的可领取抚恤金。二、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不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即使发生争议也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对劳动者的保护也不适用:(1)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法》第七条)。(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劳动法》第十六条)。(3)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期的特别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二十一条)。(4)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的条件及限制、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5)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法》第四章)。(6)最低工资保障(《劳动法》第四十八条)。(7)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及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8)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劳动法》第十章)。三、如退休人员被聘用的,退休人员和聘用单位之间基于此种劳务关系,故聘用单位不需要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保,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出现反聘,说明这些领导干部有足够的社会资源;说明这些领导干部在职期间人脉牵扯到位;说明这些领导干部不是大权独揽,一意孤行比较开明;说明这些领导干部在职期间权衡上下级小领导的责、权、利的比例较为平合。

另外说明这些领导干部的平时注重保养,身体状况良好。说明“人走茶凉”这个成语已经落伍了,需要及时更新了。说好听一点是发挥余热,说通俗易懂则是“还有利用价值”。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提问者参考、娱乐。

知足常乐2019.3.23日于上海

你们属于劳务关系,或者可以说成雇佣关系。能不能把你辞退,看合同约定。这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受合同法约束。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这种情况下可以辞退你,单位这一方应该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看合同怎么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退休人员按劳务关系处理,要签劳务合同。

  自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其不再享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并开始向其发放养老保险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显然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由此,用人单位对退休人员进行返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缴纳社会保险。一般来说,退休人员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所以应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权利、待遇等也应该在劳务合同里写清楚。这种以退休人员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报酬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简称为劳务之债,自然也应由民法相关法律法规来调整。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在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离退休人员的聘用协议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第二项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因此,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而应该依据所签订的协议,若协议中未约定的,应由双方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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