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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合同签订主体_征收补偿协议由谁签订?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05:13:59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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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很高兴回答您的提问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很高兴回答您的提问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没有异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关乎着被拆迁人的命脉,协议上的一字一句都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体现,所以签订补偿协议是整个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那么谁有权签订补偿协议?如果被别人代签怎么办?

因协议涉及两方面的主体,所以分两种情况分析:

1、谁有权利和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

我们知道,不管以什么名义拆迁,拆迁补偿的对象都是土地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要想拿到补偿和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就必须证明自己是土地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人。

实践中,征收方为了降低拆迁成本或者加快拆迁进度,可能会拿着协议书让被征收人的亲属代签,此时如果代签者没有被授权,并且协议中补偿也不合理,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启动法律程序最终认定合同无效,从而再去争取合理补偿。

2、被征收人应当和谁签订补偿协议?也要分为两种情况分析:

(一)集体土地上: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权批准征收土地的,只能是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本区域的征地拆迁工作。

由此可知,被征收人应当与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国土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实践中,有些地方可能是村委会拿着一纸协议书找被征收人签字,这时被征收人需要注意村委会是否有被委托,需要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才可与其签订补偿协议。

(二)国有土地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知,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都可以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但须注意和被委托的单位签订协议时需让其出具授权委托书。

京平律师提醒,确定签订协议的主体之后,协议内容怎么签订也是非常重要,补偿协议一旦签订,就代表认可协议内容,该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轻易推翻。所以再次建议,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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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法院的判决告诉你!

原告王先生,男,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心律师,北京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潇水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该局政策法规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5日,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下同)与原告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协议书》。

原告王先生诉称,其拥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杨塘村周家组一房屋的所有权,用途为住宅,属于集体用地上房屋。零陵区人民政府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对其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8月5日,在被告的逼迫下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未向其提供合法的征地手续。2018年10月30日,在被告对其房屋实施强行断电行为,于2018年11月9日,在零陵区人民政府主导下,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定征收程序,逼迫原告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该协议书应属无效。

原告王先生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房产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房产一套;

二、《房屋征收协议书》,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一套,被告基于土地房屋征收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

三、《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证明被告实施房屋征收的范围及原告房屋情况;

四、《限期腾地通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征收土地房屋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屋在被征收范围;

五、《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棚户区改造实施征收涉案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批,被告实施征收违法;

六、房屋强制拆除前、后及强制拆除现场政府参与人员照片,拟证明原告房屋是基于政府征收被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是否有效。对此应依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审查。现评析如下: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须做到依法行政,秉承“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在七里店周家组修建了一栋砖混结构的房屋,该房屋并不在《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王先生本人也非涉案房屋所在的七里店周家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安置对象。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未提供涉案房屋、土地获得征收批准的依据,其超出《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征收安置范围,所实施的征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明显违法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涉案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非基于行政征收行为,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先生、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各负担25元。

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征收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通常来说,被征收人应密切关注政府发布的征收补偿方案,明确安置协议的内容,了解可获得补偿的方式、范围和标准;了解在征收房屋过程中自身所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为您解析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其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需要强调的是,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本身。

签订补偿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被确定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参与房屋征收法律关系成为补偿协议当事人。

根据《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政府在征收设有共有关系的房屋时,应当与全体共同共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切忌漏列当事人”。

其二,被征收人对安置方式有选择权。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或者货币补偿等补偿方式,同时对于因旧城改造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原址回迁,同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或者就近地段房屋。所以要求产权调换或者原址回迁在房屋征收中是合理要求、被征收人可以提,也有权利提。

其三,在补偿安置协议中,容易疏忽的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

这一点是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时容易疏忽的,在安置补偿协议中没有约定过渡期到期后过渡费用如何支付,又没有约定周转用房。在团队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有很多没有关于安置费或周转用房的约定,导致自己支付了超额的费用。现实中,超期交付安置房是常见的,所以一定要在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清楚。

其四,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要能顶得住“诱惑”。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所以,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看清楚协议内容,虽然征收人可能会使尽所有可能的“威逼利诱”,但如果没有考虑清楚,就要坚决顶住。因为一旦签订协议后才发现上当受骗,再启动维权程序,成本就会提高。

房屋拆迁的征收协议签订主体是如何确定?

房屋拆迁的征收协议的签订:

据我所知是县人民政府,村或社区农户。

因为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是由县政府打报告送省审批,如面积超过一百亩要中央审批。

批准后,由县政府发征收公告,具体内容,征收面和多少,立图,安置补偿,征迁时间,评估等事项,由县政府组织实施,请评估公可到农村每家每户评估……扯远啦!就此搁笔!!谢谢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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