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死亡财产分割_夫妻一方死亡后,遗产应如何分割?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2:17:12 人阅读
导读:夫妻一方离世,如果是原配夫妻,不存在财产怎么分割的问题。应该有原配活着的一方保留居住待都离世后,财产均有所有子儿,平均合理分摊继承,如有遗嘱的根据遗嘱继承。如果...

夫妻一方离世,如果是原配夫妻,不存在财产怎么分割的问题。

应该有原配活着的一方保留居住待都离世后,财产均有所有子儿,平均合理分摊继承,如有遗嘱的根据遗嘱继承。

如果属再婚夫妻,一方去世活着的一方继承一半,另一半有双方子女平均分摊继承,总之一切根据继承法,公平、公正合理分摊继承,不当请指教。

如果是夫妻共同购买房屋,丈夫去世后,首先要解决的是属于丈夫那部分的遗产继承问题。

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比较简单,只要遗嘱合法,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进行继承。

法定继承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那么,继承时,先按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实现继承,有一个符合法定第一继承条件的人,算一个,并平均各继承一份。如果丈夫死亡时,父母还健在,不久,丈夫的父母也相继离世,那么,丈夫的其他弟兄姐妹,甚至七姑八婆的也会间接继承。这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若要丈夫的直系亲属完全继承,需要众多证明(父母于丈夫去世前亡故的证明,或间接继承的非直系亲属放弃继承的证明……)

在诸多证明下,由丈夫直系亲属(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实现继承。

继承后,才可以进行产权的转让。转让房屋产权时,必须所有合法继承人签字,并到公证处公证,即可到亲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进行过户手续。

‘’不可能!‘’

依我之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法律规定的确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去世后的遗产继承中‘’不一定全部‘’由另一方继承。

如果去世一方的‘’父母‘’还健在,依继承法之规定去世的配偶留下的遗产份额健在的父母作为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人之一,依法应该分得该得的份额遗产;

如果去世的一方还有亲生儿女或依法收养的儿女或非婚生子女,依继承法之规定‘’子女‘’也是该去世的父或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依法依理应该分得去世的父母去世留下遗产的应得份额;

如果一方系男方去世,去世前其妻己怀有男方的骨血,虽未出世,但依继承法之规定遗产继承时应留有‘’遗腹子‘’的份额直至孩子出生,如果是鲜活的生命,就必须以‘’子女‘’的身份分得该份遗产;

如果去世的一方在外正常的经营活动,或履行与已身份相关的必要的义务而对外合法借款,去世后首先须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后所余遗产才能分割。

如果还有N…个合法理由参与‘’去世一方所留遗产‘’的分割。

当然,如果夫妻双方的子女已成年,父母也双亡,且夫妻双方也无外债,如果一方以遗嘱‘’的形式明确自己去世后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自己的份额全部由另一方继承的话,那么,此种情形下另一方才可以完全继承去世的一方的全部遗产。

请问:配偶一方去世后,另一方面还能完全继承其遗产吗?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夫妻一方去世,其遗产的依法分割及现实生活中的做法。

《继承法》中规定,有遗嘱的按遗嘱办,但是要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有一定的份额。。没遗嘱的,遗产先由第一序位继成人继承。没有第一序位继承人的由第二序位继承人继承。

第一序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序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包含非婚生子女;父母包含养父养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祖父母、外祖父母依此类推。

除了上述法定继承人外,还存代位继承人。包括父母先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一定赡养义务的儿媳、女婿。可以代替亡父亡母或已故配偶继承。

现实生活中,如果夫妻一方去世,遗产一般都是由配偶全部继承。夫妻都不在世后,再由其子女继承。除非特殊情况,一般有劳动能力或有生活来源的父母都会放弃继承权。

谢谢邀请,

夫妻离婚后一方因故逝世,继承人应如何分割遗产?遗产的分割按法律顺位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即然你们己经办理了离婚手续,那么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已进行了分割处理,所以离婚后的原来配偶有一方因故逝世,他(她)的财产与前配偶没有任何关系,前配偶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力,如果因故逝世的一方,在逝世前立有遗嘱,公证文书或有法律认可下的遗言,将财产一部分或全部,分配给前配偶的情况下,前配偶才有继承遗产权力。


您好!

夫妻一方过世,遗留下来的财产,千万不要认为都属于在世一方,而是要按照继承来进行分配——本来仅仅夫妻俩人的财产,可能要由多个人来分了。

继承问题,或者说遗产分配,可以说是每一个家庭都必然会面临的问题。一旦发生继承,有两个问题绕不开:一个是继承人的范围,一个是可继承的份额

继承人的范围

题主提到“夫妻,男方病故,男方有妈,有弟弟,有女儿”。

这个描述,其实基本上已经圈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妻子、母亲、女儿。这三类人,就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其中题主提到的“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不会涉及到第二顺序继承人。

此外,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如果男方生前有过合法有效遗嘱,那么,将忽视上述法定继承人范围,由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

所以,关于题主问题,涉及到的继承人范围,基本结论是:

  • 如果男方生前留有合法有效遗嘱,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 如果男方生前没有合法有效遗嘱,其遗产由妻子、母亲、女儿继承。

可继承的份额

1.房产中的“遗产总额”。

题主提到“现有住房一套,为妻子住房”,其实这个描述很模糊,并不太清楚这套房子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妻子个人财产。

  • 如果这套房子是夫妻用共同财产获取的,或者说“婚后没有用个人财产获取”,那么,这套房子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题主描述,更偏向于理解为“登记的是妻子名字”。那么,这套房子中,有一半儿作为男方的个人财产,现在变成了遗产。
  • 如果这套房子登记在妻子名下,而且确实是妻子个人财产,那么,房子将不作为遗产,不存在房产继承的问题。

所以,题主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这套房子,到底属于妻子个人、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我们只就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男方生前没有留下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做讨论。

  • 这套房子中,有一半儿是男方个人财产,现在作为遗产。
  • 上述三个继承,对这部分遗产份额具有均等继承权,各自1/3,也即各自继承整个房产的1/6。
  • 所以,严格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相当于妻子有整个房产的4/6,男方母亲、女儿各自1/6份额。

3.应该如何分配?

无论法定分配结果是什么,都需要继承人之间进行协商——所以,上述法定继承份额,提供的是一个分配依据,而并非一定要按此分配。具体分配结果,需要继承人之间相互协商。

这里无法给出结论,只为题主提供一些建议。前提是,家庭和谐。

  • 尽可能不要“向上继承”。例如,如果男方母亲继承,从理论上,未来不太长的时间内,可能还会发生一次继承(男方母亲过世),还需要对同样份额再办理一遍继承,比较麻烦;而且,如果男方有兄弟姐妹的话,发生转继承是必然的,更麻烦。前提是,妻子要孝敬婆婆,孙女要孝敬奶奶。
  • 可以考虑由女儿继承。这个建议的理由是,未来房子恐怕还是都需要给到女儿,在女儿孝顺的前提下,提前让女儿继承,可以免去后续再继承、再过户产生的麻烦、甚至费用问题。

当然,如果继承人之间都不想放弃,那么就按照法定规矩来,大家也不要争——只要继承人没有“出格”的事儿(例如,触发了不能继承的条件),结论就是如此,争执无非也是增加点麻烦而已,改变不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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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这是一件很不幸的事情,但是事情一旦发生了接下来的很多问题要面对,财产的继承分割就必须去解决。

结婚之后,夫妻一方意外死亡,意外死亡一方的财产归谁?这是个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第一位继承人有父母子女和配偶,就是说如果这个意外死亡的一方有书面遗嘱来分配自己的财产的话,遵照遗嘱,如果没有遗嘱的话,由继承人平分,但也不是绝对的平分,几个继承人之间可以相互商议,如果无法商定,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

法律条文看起来很简单。但是现实中确实有很多家庭为此多年困扰走不出阴影。有一个案例:有对夫妻有一个孩子,女方是个独生女,父母健在,女方身体一直不是很好,男方也尽全力进行救治,但遗憾的是卖了套房子用最好的药,最好的医疗条件也没能够挽救妻子的生命。在办理后事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女方父母愿意放弃对女儿财产的继承,但是前提条件是男方带着孩子好好过不能再婚,男方刚刚经历丧妻之痛,也答应了不再婚,将老人当做自己的亲身父母孝敬。所以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一套房子没有进行分割。但是过了几年,男方又找到了合适的结婚对象,结了婚,住的是男方和前妻共有的这套房子。这个时候,老人就过不去心里边的这道坎,觉得女婿又结婚了就不再是自己的女婿了。心里郁闷,于是就将女婿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女儿生前留下的房产。女婿也觉得很委屈,毕竟40出头就不再婚了,这种保证说的容易,做起来确实难。也不近情理。而且一线城市一套房也价格不菲,现在分割也是很大损失。

问题的症结在哪儿呢?作为一个律师角度,个人认为女方过世之后,男方就应该主动的跟老人商量女方留下的财产该怎么分割,不管以后再不再婚,老人家失去了女儿,男方应该主动将妻子留下的财产中属于老人的份额给老人。经济上先分清楚,之后再孝敬老人也显得你重情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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