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关系情况声明_债权债务关系有那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6:47:46 人阅读
导读:借贷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1-借贷关系是基于借贷行为而形成的民事关系。2-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民事的相关事由如合同,侵权等民事行为而产生的民事关系。3-债权债务关系...

借贷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1-借贷关系是基于借贷行为而形成的民事关系。  

2-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民事的相关事由如合同,侵权等民事行为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3-债权债务关系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借贷关系的范围。  债权债务是上位概念,借贷关系是下位概念;  债权债务包含借贷关系,除了借贷还有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债权债务的存在,比如侵权、违约、无因管理等。  债之关系,又称债权关系或债务关系,指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其得请求给付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债权,称为债权人;其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这种得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  借贷关系,指基于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一、无债权债务关系证明怎么写

xx有限公司

无债权债务担保情况说明

xx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减少到400万元。本公司已于2015年08月09日在手递手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迄今为止,无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至此,本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对外也无任何担保行为,如有遗留问题,由各股东按照原来的注册资本数额承担责任。减资后不会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承诺。特此说明。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20XX年 XX月XX日

二、债权和债务是什么关系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了。

对于分公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总公司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但具体如何承担责任?各地法院处理不尽统一。主要分一下几类:

1、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直接为被告,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直接由总公司承担。

2、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所负债务时,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3、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4、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法院审判中只有分公司作为被告人,总公司不参加诉讼。但在执行过程中,若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对方还可申请执行总公司的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总之,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只要没过诉讼时效总公司最终还是要承担分公司债务的。这也是《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目的所在。

  公司要变更法人(应该是法定代表人),债权债务承担情况说明只要写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就可以的。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不需要另行说明。如果确实需要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也只要说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就可以的。

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形式一般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

侵权行为是对他人权利和权益损害的一种行为,行为发生即相应地依法产生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因此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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