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措施时效_技术侦察措施适用条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20:49:13 人阅读
导读: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拘传时间是24小时,这个是在被关进看守所之前可以接受讯问的时间。


刑事拘留时间,最长可以达到37天,也就是被称为黄金抢救期的37天——其中侦查机关在第30天之前必须决定是否报请检察院逮捕,检察机关在收到提请逮捕的材料之后必须7天之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37天的由来正是如此。


如果被逮捕了,羁押期限一般是两个月,如果不能侦查终结,可以经历三次延长,简单概括为“2+1+2+2”。


第一个“2”的理解是: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1”又称“一延”,理解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二个“2”又称“二延”,理解是,经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可以延长二个月。


这类案件的条件是“重大复杂”,对于案件认定的裁量权比较大,但由于是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一般会更加慎重。


第三个“2”又称“三延”,理解是,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如果一个案件经历“三延”,说明案件情况比较严重,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死刑。


以上五次羁押期限相加,可以概括为七个月+37天。但还有两个特殊的情况:一是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2+1+2+2”的羁押期限。二是犯罪嫌疑人如果身份不明,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表面上看,上述侦查羁押期限十分漫长,但就我们办理案件的经验来看,经历二延、三延的案件很少,很多案件都是在一延就能侦查终结,甚至第一次的两个月都不会完全用尽,因此,不用特别担心案件时限的长期性。


然后跟大家讲讲没有被关进看守所的情况,如果是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如果是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如果没有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如果觉得侦查机关长时间未结案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侦查监督。


需要说明的是,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期限与上面介绍的无关,依据监察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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