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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子怎么买卖_农村房子如何卖个好价钱?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21:04:42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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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村老房子买卖需要哪些手续?注意什么?农村买卖宅基地房子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

农村老房子买卖需要哪些手续?注意什么?

农村买卖宅基地房子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其中村宅基地买卖只能卖给同一地方村民。异地是无法购买的,具体应该到当地的村委/机关单位咨询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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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争议双方直接协商是目前解决房地产争议的最常见途径 针对房产交易过程中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购房者可以以口头、书面等多种形式与房屋销售方直接沟通,指出问题并商议解决办法。

  2、求助于消费者协会商品房购销产生争议 解决过程中单个购房者与开发商相比处于弱势,购房者可将商品房购销纠纷投诉于当地消费者协会,求助消费者协会对相关商品房购销纠纷的买卖双方进行调解、处理问题。

  3、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申请调解处理 针对所购商品房存在的与购房合同不符、施工质量、延期交付、物业管理、虚假广告、收费等问题,购房者可向包括地方建设委员会、规划委员会、房管局、工商管理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解、处理。

  4、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规定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之外的纠纷,如购房合同的履行等问题,购房者可依据购房合同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另行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5、通过法院司法途径 购房者通过协商、调解无法解决的房地产争议问题,可通过司法途径,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相关问题。

随着农村地区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近年来,因拆迁利益引发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本文讨论的背景为,涉案农村房屋买卖发上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且买卖双方存在亲属关系,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买受人实际占有、使用并控制争议房屋,并主张因亲属关系并无购房款支付收据。本文分析上述事实背景下,事实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成立的认定原则,并提出农村房屋买卖注意事项。

一、事实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

1.事实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由此,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并非判断争议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合同法律关系的绝对标准。

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情况下,是否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当结合争议双方实施行为时的意思表示以及双方是否实际履行争议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来考量,具体包括买受人付款情况、房屋实际交付使用情况、土地使用证交付情况、以及双方对相关事实的认知。其中付款情况以及争议房屋交付使用情况为基础事实要件。

2.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以及第九十一条规定,买受人作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具体到本争议背景下,其核心证明责任在于购房款的支付。

虽然原则上“否认无需举证”,但并不代表出卖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无需举证。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取决于上述四方面事实要件的成立与否,尤其是付款以及交房。对于付款,买受人之举证责任大于出卖人。然而,本争议背景下,买受人实际占有使用并控制争议房屋,即表示,买受人已初步举证证明房屋的交付。该种情形下,就房屋交付事实要件的举证责任已经转移,出卖人主张并未基于买卖交付房屋,而系借用或者委托管理的,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证明标准

由于案涉纠纷并无书面协议,极可能双方举证无法完全还原客观事实,而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买受人主张成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其应当举证证明基础要件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出卖人主张不成立,应当充分举证证明买受人实际占用、控制争议房屋的权利依据,以对抗买受人之举证。最终,裁判人员将结合双方举证情况,综合判断买受人之举证是否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认定事实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虽然举证以及证明标准相对清晰,然司法实践中,该类纠纷的裁判结果具有较大的不可预期性。一方面,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法则对双方证据进行判断时,由于经验法则并无客观标准可寻,不同裁判人员基于各自的背景所形成的经验不同,基于相同证据对事实的认定中,亦存在较大偏差。另一方面,不同案件细节有所不同,用以佐证基本事实存在的细节可能影响裁判人员心证的形成。

二、农村房屋买卖注意事项

1.签署书面协议并进行权利确认

未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建议买卖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邀请村委会或村里老人见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于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买卖房屋的,应经过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权利确认。

2.留存相应证据

于买受人而言,在购买农村房屋时,除需签订规范的书面买卖合同外,还应当要求出卖人就收到购房款出具收款凭证,并及时要求出卖人交付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

于出卖人而言,如出借房屋或者委托亲朋好友管理,应明确该意思表示,并通过书面协议或者录音等形式予以固定。且,即便是不使用房屋,亦应当留存对房屋有控制权的证据,避免被认定为基于买卖的交付。

农村房子流通率本来就不高,而且政府不允许城里面的人买农村房子。很多买农村房子的人都是山上人下来买的。如果农村房子想卖个好价钱。要不然就是房子质量特别好。或者当地经济条件好,有很多外来人口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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