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刑法: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例如,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如果甲教唆乙杀人,甲便是教唆犯,如果甲教乙盗窃,甲则是间接正犯。教唆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那么就是主犯;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其次作用,那么就是从犯;如果教唆犯是被胁迫教唆他人犯罪的,那么就是胁从犯
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它包括以下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岁的乙盗窃,因为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与甲不构成共犯,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
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如,甲医生欲杀害病人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医生为间接实行犯,乙视为不知情的工具。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决意的人。教唆犯成立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关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了主要作用的,按照对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按照对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罚。 (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由于教唆人主观上具有教唆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教唆的行为,所以仍构成独立的教唆犯。但是,考虑到教唆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对于这种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是处断的一罪里的吸收犯。实行的主行为吸收了教唆的从行为,从吸收罪论处。因此按实行犯论处,不并罚。
共同犯罪在分工上,包括正犯和共犯 正犯包括实行犯.共犯包括包括教唆犯,帮助犯等等 共同犯罪按起的作用分主犯,从犯,胁从犯 08年的A说的不对,因为教唆犯包含在共犯里,实行犯包含在正犯里. 所以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 09年B头半半段对. 教唆犯是怂恿,劝说,他人产生犯罪故意的犯罪分子,他不直接参与实行犯罪.是站在一边看的.帮助犯从字面上就可以理解,肯定是都行为的,所以教唆犯也不可能是帮助犯. 估计你是这两点弄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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