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公证遗嘱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证明效力最高,有公证遗嘱的存在必然已经排除了法定继承的继承规则。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被继承人可以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你的父母有一方已经去世,你能否继承父母的遗产,需要看公证遗嘱的内容是如何约定的。
2.如果公证遗嘱已经写明:其遗产由你或者你的兄弟姐妹或者你父母一方继承的话,应严格按照遗嘱内容来操作,或者他们自行将遗产捐献给国家或者其他集体组织等,其遗嘱依然有效,这属于对自己个人生前财产的处分,他人无权干涉。
3.综上,父母立了公证遗嘱,即使一方去世,你作为你父母的子女也应按照其遗嘱内容来遵守,尊重其个人意愿。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如有疑问可在评论下方评论或者私信头条,关注我,带你了解更多法律常识。
您好!
正常情况下,公证遗嘱本身应该不会出什么问题(除非公证处太不细心、严谨)。
题主的问题,信息量太少。只能按照个人理解做一个揣测。题主提到三个重要信息:
此外,题主提到的“房改房”,正常情况下,房改房是可以继承的,只是需要补缴一定的费用(看房改房的购房价格,是标准价还是成本价)。所以,假设这套房子是可以继承的。
以上条件下,产生题主问题的原因,可能有几个方面:
我们不以《民法典》来说,题主提到的这份遗嘱,订立时间还处于《继承法》时期。
在《继承法》中:
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在上述法条中,还增加了一条: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所以,如果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触发上述条件,是不能继承的。
如果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先于遗嘱人去世,就意味着这份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没”了,那么,对应的份额,改由法定继承。
继承是可以约定条件的。例如,要求继承人必须为遗嘱人负责生养死葬,否则不能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没有达到条件要求,遗嘱有效,但是遗嘱继承人不能按照遗嘱继承。
此外,举个极端的例子:
老人订立遗嘱把财产给到儿子了,但是儿子从来不管老人,老人还没来得及修改遗嘱就过世了。生前全由女儿照顾。那么,遗产到底应该谁来继承合适?
这就是《继承法》、《民法典》中倡导的价值观:对老人尽到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没有尽义务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遗嘱继承人不管不顾老人,那么,可以主张不按照遗嘱执行。
这里重点想说说公证遗嘱的事情。
以上假设,都是指公证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之下。但是,公证遗嘱一定能保证合法有效么?——肯定不能断然肯定。
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大家:公证遗嘱无效导致的继承纠纷、甚至公证处赔钱的真实案例,现实是存在的(这里不列举了,有兴趣的大家可以自行搜索)。
“完备”,不意味着有效。一份遗嘱,要的不仅仅是最后那张“纸”的内容、形式、谁来背书。而是要确保遗嘱订立的全过程有效!
可以的 只要遗嘱是真实有效的 可以不必符合法律继承顺序 法律继承顺序只有在法律继承时候有效,遗嘱继承优于法律继承。前提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的有效是指遗嘱具备法定的条件,能力发生法律效力,可以被执行。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合法。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只要具备了以上四个条件,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第一顺序继承人不是遗嘱的必备条款。
1、遗嘱继承的前提是遗嘱有效。在遗嘱继承中,首先要处理的问题就是识别遗嘱的效力。而遗嘱的效力又与遗嘱的形式有关。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每一种形式的遗嘱,其有效条件各不相同。比如,自书遗嘱,须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署年月日。除此之外,遗嘱还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比如通过遗嘱将遗产留给“小三”,这种遗嘱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再比如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并非遗嘱人所有。特别需要提出的是,遗嘱人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
2、多份遗嘱并存。遗嘱人可以在不同的时间订立了不同的遗嘱,而遗嘱人自己可能也忘掉了。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目前的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存在多份遗嘱时,一般原则是后订立的遗嘱效力优于先订立的遗嘱。
3、即便遗嘱有效,继承人也不一定能够继承。这是因为,遗嘱继承的实现,还有一个程序问题。比如,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继承。继承法上将这种遗嘱称之为遗赠,但是,遗赠也是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就是说,受遗赠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定继承人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结果是,虽持有遗嘱,但是,却不能继承遗产。
一、配偶在过世前已经公证机关出具公证遗嘱,若配偶在过世前未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有遗嘱应当按照遗嘱继承。
因该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出具,公证机关在出具公证遗嘱时,会审核该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包括:是否处分他人财产、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等。
二、例外情况
若公证机关在出具时未审核是否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或没有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当继承开始后,发现遗嘱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应当先留有该继承人的必要的遗产份额,除该财产以外的由遗嘱确定的继承人继承。
三、婆婆是否有继承权
当公证机关出具公证遗嘱,被继承人名下配偶继承。首先是继承开始时,婆婆是否符合留有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情形。
1.是否存在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不同
(1)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即遗嘱人)生前对自己的个人财产在身后以后给谁的处分行为。
(2)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对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在身后以后给谁没有处分的意思,完全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2.在适用上的差异有:
(1)关于遗嘱的适用
①如果有遗嘱,遗嘱优先;②公证遗嘱优先于非公证遗嘱;③后公证遗嘱优先于先公证的遗嘱;④如果无公证遗嘱,后立遗嘱效力优先于先立遗嘱。
(2)关于法定继承的适用
①在没有立遗嘱时,适用法定继承;②无效遗嘱涉及的遗产,适用法
定继承;③遗嘱没有涉及到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3.继承人范围不同
(1)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即遗嘱人)有权指定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产,被继承人(即遗嘱人)可在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之间自由选择继承人。
(2)法定继承,是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利。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法律同时规定,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享有第一顺序的继承权利。
1.遗嘱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继承遗产。将其他所有继承人列为被告,以遗嘱继承纠纷为案由,主张按照遗嘱继承遗产。
2.遗嘱继承人如果自行办理遗嘱继承,应当按照房产部门的要求办理。因为房管部门对于遗嘱只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让所有继承人到场确认,如果有异议,就需要诉讼解决。
很多有钱的人为了避免在自己去世之后,自己的子女因遗产继承而产生纠纷,就会在自己头脑还清醒的状态之下事先立好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明细划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遗嘱因为措辞不够严谨而产生歧义,最终被判断无效。
遗嘱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意思表达清楚,如果遗嘱内容含糊不清,那么在立遗嘱之人去世之后,就有可以对遗嘱的理解发生歧义而造成执行困难。
1、立遗嘱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等以及证明身份的证件;
2、立遗嘱之人的家庭基本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信息;
5、遗嘱收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6、对财务等其他事务的处理意见;
7、遗嘱处分的财政状况,包括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情况;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
9、有遗嘱执行人的,要写清楚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
10、遗嘱制作的时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满足以上10条内容的遗嘱才能称为具有法律效能的遗嘱。所以说遗嘱是严谨的,要想做到财产的分配严谨就不能写“所有财产归谁”这样的话语,要把名下的财产进行明细化处理,再把每一项财产细分到遗产收益人头上,就不会出现歧义。
1.遗产可以留给继承人以外的人,称为“遗赠”。
2.立遗赠最好能找第三方见证,确定执行人,因为百年之后,继承人有可能以遗赠有假出来争继承权,到时无法顺利继承。
3.目前实践来看,建议带齐资料到当地公证处办理相关遗赠业务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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