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利弊_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怎么认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5:43:52 人阅读
导读: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不管隐名股东投资时隐名的原因、目的等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

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不管隐名股东投资时隐名的原因、目的等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出资人不具有股东身份,不能以股东名义对自己的出资行使股东权,但对于其对公司的实际出资,法律仍应给予保护3、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公司法》三十三条第三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4、无论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对公司债务均只承担有限责任。5、隐名股东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不同,隐名投资是投资而非借贷。因此,隐名股东需要承受投资风险,并不享受借贷的固定收益。6、股东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欢迎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您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对于法律实务中对于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认定的问题。法院较多的采用“实质说”,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实际出资;二是不存在规避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利用国家对某些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规避法律对主体的限制等。通过综合涉案的证据,首先查明案件涉诉企业的改制运作模式、隐名股东产生的原因、隐名股东出资金额及工商登记等情况,从理论上分析隐名股东与显明股东的实质法律关系,即委托代理关系,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未规避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

1、有限公司里隐名股东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前提下,约定是有效的: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的规定: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发生效力的,如无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题主问题是合伙企业法里是否有类似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不论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都以合伙协议为基础,更讲究人合契约,同时承担的责任也与有限公司不同,我个人认为如果有隐名合伙人,也是显名与隐名合伙人之间的协议关系,不能像有限公司那样可以确权或要求显名。

既然是隐名,在工商登记中肯定是查不到该股东的信息的。

登记时有两种方式:

1、隐名股东将这50%的股份交由显名股东代持,双方签订代持协议,通过这种方式登记的工商信息显示该企业为“法人独资企业”。

2、隐名股东与第三方签订“代持协议”,该第三方与显名股东以50% vs. 50%的股权结构到工商注册。

由于“代持协议”会带来不确定的“道德风险”,所以,一般代持双方会选择“至亲”之人进行。

这要针对具体情况进分析,可能是委托关系也可能是债权债务关系。 否为委托关系,要看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协议内容或实际行为。如协议签订后,隐名投资人有领取红利的行为、或日常的管理公司的行为等可推断为出资的意思表示,如没有这些行为,则应以借贷关系认定;再者,隐名股东的委托关系,是否告知公司其他股东,如没有告知,这种委托关系的有效性也只限于当事人双方之间,如发生纠纷,法律上也只能认为是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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