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审查内容_违法或者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如何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3:46:30 人阅读
导读: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经审查发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内容等问题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1)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要求制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自...

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经审查发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 当内容等问题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1)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 机构要求制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 并向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制定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未 纠正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制定 机关限期纠正;仍拒不纠正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提请备案监督机关 决定撤销或者改变。(2 )继续执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制定机关改正之前, 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可以提请备案监督机关及时作出中止执行该规范性 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决定。

  《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其间,(中止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是否符合法定权限范围,是否符合制定程序,内容是否合法。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不得提交政府会议讨论,政府不得作出决策。

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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