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忠诚协议受法律保护吗_夫妻之间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20:57:13 人阅读
导读:关于“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要结合具体约定内容,并不会当然的全部无效。例如,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要结合具体约定内容,并不会当然的全部无效。例如,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精神损害是可以用财产形式来补偿的。因此,夫妻约定违背忠诚方向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是合法有效的。另外,通过夫妻忠诚协议,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能够得到财产上的补偿,从而实现自我保护,减少离婚时财产分割方面的争议。这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当是有效的。但是,如果约定的是“不准离婚”等,这类约定首先是违反法律规定,具体是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规定,属于无效条款,离婚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不能被剥夺,所以这类约定就是无效的。

谢谢邀请,觉得那东西没什么用,认为那只是当时一种特殊情况下写下的东西,起不了长远作用的,个人也不赞同签这类协议,这代表自己没自信,却用约束别人的自由来达到自己的某种想法,极容易逆反的。自自然然的相爱,自由自在,双方都是出于自愿,心甘情愿互相为对方付出,让互相都对对方产生出感恩之情,这也是夫妻双方都该尽的责任,这样才能使感情越来越牢固,这才是真正的夫妻之道,感觉签协议多少都有控制情感的意思,万事万物时时刻刻都在变化,签一纸协议就不变了吗?觉得这并不能改变什么,要我也不可能做到坚持长期尊守的,利用法律就没了感情,是得是失自己琢磨吧,也许只有自己有长久的耐心去引导或鼓励对方,才能让其改变,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这得需要随时灵活变化方式试着进行,想法用爱感化对方,爱对方并不是纵容,是恩威并施,让他感觉到你指引的大方向都是正确的,能让对方对自己生出认同且伴有感恩之心,对方就容易知足,他自己就会主动屏蔽掉外面对他的诱惑干扰,他自己自然就会自觉的安安稳稳,踏踏实实对家庭尽职尽责,觉得对一个家庭来说这才是该有的正常的状态,仅个人愚见,请随意

据我所知:这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但是“目前”有没有真实的法律依据我不清楚,只能说个几年前真实的事件来佐证一下。

朋友阿洪是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妻子阿珊是一家银行分理处的主任。由于妻子的存款压力大,每天游走于各类富豪的酒局中间。这让刘先生总有一种不祥的预感。爆发终于在一次妻子酒后回家跟送她回来的人在车上激吻,被被阿洪撞上而开始了。

剧情跟所有遭遇过妻子出轨的男人一样,阿洪打了她一顿泄愤,并且告知了阿珊的所有亲属,他们的孩子出现了背叛婚姻的行为。而阿珊也在所有直系亲属面前写下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来表明自己悔改的决心。但是,女人出轨走的是心,只要心走了,就回不来了!他们最终还是以对簿公堂来宣告了他们婚姻的终结!而在法庭上,他们的“夫妻忠诚协议”并没有产生法律效力。法官认为:那只是个人行为,不受法律限制。财产还是以均分而结束。

个人觉得:如果因为背叛而产生的“夫妻忠诚协议”也许去公证处公证后,可能才会在财产分割上有些作用。如果只是夫妻双方的约定,那可能连一纸合同都不如。所以,这个“夫妻忠诚协议”只是出轨一方给自己再次取得信任的一种手段而已,实际效用根本就不值一提!曾经的背叛者只要想再次背叛,就根本不会在乎这一张“废纸”!所有的亲情爱意都无法阻止的背叛,一张纸就算有法律效力,就能让背叛者受到约束吗?

请你记住:敢跨出再次背叛这一步的人,你的一切对于背叛者来说都已经没有任何吸引力了,与其研究这张废纸的作用,还不如早点让背叛者滚蛋来的还直接一些!

1.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如果一份忠诚协议,从签订过程和约定内容来看,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以赋予忠实义务法律强制力。

2.关于“忠诚协议”约定的“净身出户”问题

忠诚协议若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需承担过于严苛的财产责任的,比如约定“出轨方”承担巨额赔偿金,或者约定“出轨方”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适当参照但不完全按照该协议进行裁判。

3.关于“忠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问题

若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里将子女抚养、监护义务等与忠实义务挂钩,如约定“出轨方放弃子女监护权”或限制出轨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等,法院一般不会根据“忠诚协议”约定裁判子女抚养问题,而是仍然会根据婚姻法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客观条件,作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裁判。

为何会有如此多的“忠诚协议”出现,长期办理此类案件的法官认为,一方面是因为社会处于转型加速期,给婚姻家庭以及两性关系带来了更多碰撞,“婚外情”“包二奶”之类的事情频频发生,很多人对婚姻和爱情存有危机感,认为仅靠道德和舆论监督,不能够解决人们对情感的信任危机;另一方面,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已经习惯以签“合同”的方式来约定某些事情。以签订“忠诚协议”的方式来约定双方的感情,即是自然延伸出给双方婚姻和情感多一层保护的手段。

现阶段,法院在处理“夫妻忠诚协议”这一问题时,是否认定为有效,各地区还存在差异,不过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的态度也越来越开明,基本上从最早的认为“忠诚义务属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转变为“忠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如无无效事由,应受法律保护”。然而,鉴于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认定,因此广大夫妻朋友,谨慎对待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保持谨慎和保守的态度,既不能对夫妻忠诚协议有过高的期待,同时也要保障忠诚协议形式上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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