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残疾人员工税收优惠_残疾人开公司税务上有优惠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7:29:39 人阅读
导读:你好,朋友,其实作为股东,所持有的残疾证享受到的优惠,是一般工作人员是一样的,也只能享受这一层,而且可以扣除的工资有上限,至于作为股东享受的利润分配部分,是不享...

你好,朋友,其实作为股东,所持有的残疾证享受到的优惠,是一般工作人员是一样的,也只能享受这一层,而且可以扣除的工资有上限,至于作为股东享受的利润分配部分,是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的政策如下: 为了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鼓励安置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由直接减免方式,调整为按照企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就业人员工资的一定比例加成计算扣除办法。一是扩大了享受政策鼓励的企业范围,即安置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企业,均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有利于鼓励社会各类企业吸纳残疾等特殊人员就业。二是实行加计扣除班并取消了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工资“加计扣除”的比例,实施条例中具体明确为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例:某福利企业2008年利润总额200万元,发生工资支出50万元,其中,残疾职工工资40万元,取得退回增值税30万元,计算该企业2008年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额=(200-40)×25%=40(万元)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虽然不再以安置比例来规定税收优惠,但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有关条件: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财税[2007]92号)第一条“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及第二条“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之规定,企业可以取得增值税退税,企业取得的该部分退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该政策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后应不再执行。因为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并没有列到此专项优惠。另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之规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这个问题想都不用想,肯定有优惠。 过去在国有企业或者是集体企业单位,你只要招有残疾人,在税费方面都有一定的减免。何况残疾人不增加国家负担,自己创业,还带动一批人就业,国家一定表彰并大力支持。

1、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体就业或创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2、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有关规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4、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征得行业协会商会同意,适当减免或降低会费及其它服务收费。

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5、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公司法人是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可以享受创业扶持,最高2万元;租赁场地方面可再享受场地租赁费扶持,最高2万元;

3、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可享受1万元扶持;场地租赁费用方面可享受1万元的扶持;

4、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乡镇)、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5千元的标准享受扶持。

另外,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关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协调:

关税是世界各国最早采用的涉及税种,其通用性远超过其它任何税种,具有典型的世界性。关税协调政策核心是优惠关税协调,即各国之间经过税收协调,根据不同的国际关系,制定出不同的关税优惠待遇,以体现互惠互利原则,促进共同利益的发展。优惠关税有三种形式:

第一,特定优惠关税是一种指定享受国的关税。最有影响的特定优惠关税是洛美协定国家之间的特惠制,它是欧共体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定优惠关税。

第二,普遍优惠制是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产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的一种制度。

第三,最惠国待遇是缔约国中的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自动适用于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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