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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取证流程_知识产权侵权如何取证?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03:20:23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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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自行取证。2、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

1、自行取证。

2、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

3、通过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 法律对公证证据推定为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诉前准备工作的重要选择。

还有关注知识产权情曝

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如果被侵权,取证时就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才能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认识和利用。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证据容易灭失,这给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及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带来了诸多困难。被侵权后如何取证,一直是人们很关注的问题。

根据工作经验,简单说一说。希望大家完善补充。

.依法主动出击,寻找,保留,制造证据

作为法治国家,我们都已经知道,违法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那么如何使用一定的手段取得希望的侵权证据,首先要明白发过是怎么规定的。下面请看:

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款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明确限定,确定了民事诉讼中证据合法与非法的判断标准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5日通过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这一规定为“陷阱取证”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依法依托社会力量调查取证、保全证据

“时间戳”是由国家授时中心对权利人取得的数据电文在联网状态下进行认证签发,能确保数据形成时的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故可以作为电子证据使用。权利人在取证过程中应保存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确保证据完整性,取证后要在第一时间申请“时间戳”认证,利于法官从取证时间与申请时间上判断证据内容是否被篡改。同时要保留购买的侵权物品实物、票据等,方便法官综合其他证据判断“时间戳”证据的效力。

越来越多的权利人使用电子“时间戳”取证系统保全证据。电子“时间戳”取证系统可为通话录音、手机录音、拍照、摄像、网页浏览等电子证据向国家授时中心申请签发“时间戳”电子印章。例如,在一起网络平台,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登录某网站购买侵权物品,然后对网页上的购物订单、商品展示图、网店信息介绍进行截图并通过电子“时间戳”取证系统上传至“时间戳”服务中心,“时间戳”服务中心系统调用授时中心的时间对前述电子证据签发“时间戳”印章,证明自权利人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从而将证据内容和取证时间予以固定。“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收费每次10元左右,成本低廉。

三、依法申请公证证据

公证证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应用尤其广泛而频繁,从权利存在及其存在状态到侵权人、侵权行为状态、侵权损害程度,从版权保护到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权益的保护,都能以公证证据来证明。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案件审理中都有公证书的身影,胜诉的案件更是如此。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公证取证主要用以确定被控侵权人和被控侵权物,一般的程序是:对原告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公证,同时对所购产品进行证据保全。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则一般是对进入涉嫌侵权页面的路径、过程以及该页面涉及侵权的全部内容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上述取证方式能直接反映被控侵权物的全面状况以及与被控侵权人(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联系,据此,原告拥有了被告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可以在起诉的同时申请法院对被告的财务资料、产品等进行证据保全,以进一步查明被告所涉侵权数量和利润等。

四、依法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

五、依法利用第三方网络取证保全平台

第三方网络取证保全平台可以对公民和法人提供有关互联网数字原创版权存证、知识产权存证、网页侵权取证、视频侵权取证等保全服务,将电子数据的司法证明力前置为事前风险防控力,并为将来可能的争议和纠纷提供有证明力的原始证据并出具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证书,为知识产权拥有者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行业做的比较好的有国信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可以24小时自主取证,操作方便,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 

以上从三个大项、九个小项简单罗列了一些取证的策略和方法,还不全面,内容也还很简略,但如果能将这些方法运用得当,大多数知识产权的取证应该能够取得满意的效果。

六、依法鼓励委托书律师调查取证

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权利人往往不知如何取证,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把握不准。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专业,收集到的证据也更加精确全面。知识产权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提交的证据更加注重,采信度也会加大。现在有些法院开始赋予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极大的增强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非常措施,是为防止可能因自然或人为的原因造成证据的灭失或损坏,而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对证据实行有条件的固定或保护。证据保全分诉前证据保全与诉中证据保全两种,诉中证据保全,在各类民事诉讼中都可以适用。我国在《商标法》、《专利权法》、《著作权法》等法以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诉前证据保全是指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八、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当事人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等知识产权诉讼的同时,可以提出调取证据申请,通常包括: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等。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要符合证据调查范围,符合法定情形,同时也要注意举证时限。

九、依法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章对调查取证有专章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请大家补充完善!

知识产权被侵权总共有5种方式进行取证:

  1. 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2. 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3. 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4.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5. 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其中2-4的取证方式进行取证都比较繁琐,容易错失取证良机。

当发现被侵权的时候往往个人最先发现,这个时候就需要及时进行取证以保证相关证据不被丢失。但个人取证的法律效力往往值得怀疑,因此需要使用专业的取证维权工具进行取证,移动公证就是这样的取证存证平台,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网页等方式进行取证,还可对证据直接在线进行公证,赋予证据最高的法律效力。更多取证维权方法,欢迎在各大应用商店下载移动公证。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对行为人被控“侵权行为”的认定。

但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使得侵权证据极难获得或者即便取得却被认定为无效,无法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

就司法实践中在取证过程中应请注意的问题进行总结如下。

一、取证方法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因当事人较为了解自身权利及产品特点、技术特征及行业所涉及的范围,所以自行取证目标性较强。

而律师调查取证则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专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

因此建议两种基本方法应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

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效果是相同的。

因此,当事人如能在诉前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应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及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通常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采取对财务办公室突然查封的方法,责令其交出帐册。

4、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从事管理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

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5、申请海关调查取证。

根据二OO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如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借助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所进行的调查及认定来保留相关证据。

6、利用侦查机关调查相关材料作为证据。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并适当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这就扩大了侦查机关的办案范围。

所以,在侦查机关办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也可调查出许多对诉讼有利的证据。

二、取证应注意的问题 1、收集证据的主体、取证过程及内容应合法。

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目前“陷阱取证”方式并未被法律所明确禁止,但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获得支持,将对正常的市场交易程序造成破坏,危及市场信用的建立。

故法院已在北大方正公司和红楼计算机研究所诉北京高术天力公司、北京高术科技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对此不予认可。

2、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证明与被告的关联性。

重点是确定侵权行为与被告的关联性,就是判断被控侵权行为系被告所为。

原告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即便被告否认该行为是其所为时,仍能够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因素的程度,否则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例如,原告据侵权产品上印有被告的厂名即认为该侵权产品是由被告生产,而被告对这一事实予以否认。

原告应能够再提供购买该新产品时被告所出具的发票,则关联性可得到证实。

3、注意证据的客观性。

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力。

自行取证时,应注意对取得的证据不能随意删截,即使其中有与案件无关的部分也应保留原样,否则证据将丧失客观性,证明力大大减弱。

公证取证时,在保全内容方面应尽可能的全面,如在计算机软件保全中应包括源程序、目标代码程序、技术说明书、开发文档等,并可将运行环境也一并保全。

在保全方式上尽可能多种取证形式共用,如在将某个页面打印或存储在磁盘上时,公证员同时记录取证的全过程(包括网络连接及网址等),还可同时用摄像机对取证过程全程摄像。

特别注意,应将通过公证取得的证据放在公证处封存保管,并且由法院到公证处提取证据。

三、取证的主要内容 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原告应当调取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即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

对该产品的取得方式和过程最好进行公证,并将侵权产品交由公证处封存备查。

(2)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权产品,则可以先取得可向法庭提供诸如被告在报刊上刊登的销售其产品的广告,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等间接证据,再通过法院保全措施获得侵权的直接证据。

(3)查找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者明知该产品是侵权产品而仍然进行销售和使用的证据。

(4)原告应就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的对比,说明其技术特征如何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最好为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而不是证人证言。

因为证人证言受主观因素较大且对技术问题向法庭难以口头讲清楚。

提交该组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是判令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

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产品说明)。

(2)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发票、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由于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构成该商标的文字、图形,也包括文字的发音、字形、图形的含义等,故在原告不能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3)企业目前使用的网页、企业产品广告、企业名片等。

提交该组证据的目的在于确认被告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及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等。

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控侵权作品、复制品,包括书籍、报刊、宣传画册、挂历。

(2)载有侵权作品的其他载体,如网页、户外广告、向公众散发的印刷品、载有侵权作品的其他有形产品、商品说明书等。

同时原告在提交上述证据时应当说明该侵权作品是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如复制、抄袭、未经许可改编等。

提交该组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开始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侵权行为的方式、实施侵权行为所达到的程度(如侵权出版物的发行量、印刷次数)等。

四、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取证时应注意“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根据当事人对证据的接近程度和取得证据的难易程度对该类案件特别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五、知识产权的诉前证据保全 《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均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

保全实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

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前证据保全的过程中,特别是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中,如从计算机上保全证据应注意:(1)从计算机上保全证据时,法院应先向被申请人了解与该计算机连接的出户网线及局域网其他计算机台数,以便切断该计算机与其他计算机的连接或同时停止使用,防止计算机远程控制及修改。

(2)在保全证据时,双方当事人最好均到场,由法官操作或双方均无异议人进行保全操作。

(3)所保全的证据应储存在法院器材上或当事人提供的经双方检查无内容的器材上。

(4)保全的证据载体应由法官当场封存。

(5)将上述全过程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章。

(6)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将上述过程同时进行全程摄像。

------【沈阳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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