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_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21:51:25 人阅读
导读: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例如(效力待定合同情形之一),张三未经其朋友李四的授权...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例如(效力待定合同情形之一),张三未经其朋友李四的授权,以李四的名义与销售商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即属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李四认可,则合同有效;如李四不认可,则合同对李四不发生效力。

无效是指从一开始就无效,行为就没有成立,比如9岁的小孩用压岁钱买了台电脑。可撤销是指行为已成立,且生效,但有可撤销的情况,比如由有重大误解效力待定是指,做出行为的行为人,本身不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但是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可以追认行为的成立,比如17岁的人,没有生活来源,用压岁钱买了太1万多的电脑。仅供参考

所谓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法律上当然无效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行为。这里,法律上的无效和不发生效力,是指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说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共有七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两种:(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消。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无权处分;二是无权代理;三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

举例:

1、无效民事行为:9岁的a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了b

2、可撤消民事行为:a有一个家传的瓷碗,一天b来家里做客,看到说自己比较喜欢,想买下来,a不知道其价值,就把碗送给他了,可是过了一段时间他从古玩市场了解到那只瓷碗是古董,价值好几百万。这时他就可以撤消那个赠与行为

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12岁的a将自己的自行车卖给了b,此行为需要a的监护人进行追认才能生效

  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不同:

1、可撤销行为大多属于意表示瑕疵,无效民事行为,既有意思表示瑕疵,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

2、可撤销民事行为之撤销,须以诉为之,无效民事行为是当然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

3、效力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属于自始无效和绝对无效,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在审判或仲裁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变更撤销或未作出裁判前,还具有效力。是相对无效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不同 可撤销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只有在撤销后溯及开始发生无效后果,其效力“有效”或“无效”有待表意人定夺;而效力未定行为的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在确定前既非有效亦非无效,究竟有效或无效有待第三人定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同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不可能起死回生,而效力未定行为,效力既可能向有效发展,也可能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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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很多类型,譬如:为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等等,每个类型在处理上可能存在很大的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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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一、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此时法律行为有效。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比如12周岁的孩子签订的标的额为10万元的合同,效力待定

2.无权代理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因欺诈、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2.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3.实施的法律行为显示公平的可撤销

四、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法定有效要件的欠缺表现为当事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权限或处分能力,民事行为的其他要件均具备。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成立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状态。即民事行为既可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可能不发生法律效力。

  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的确认。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

  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此类行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2、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该行为成立后,被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3、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无权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4、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债务人转让其债务,如受让人无力履行债务,则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实现。因此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应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而转让其债务的,转让行为在债权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举例:12岁的A将自己的自行车卖给了B,此行为需要A的监护人进行追认才能生效

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三种,没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凡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五种情形之一的合同就都是有效合同,包括限制行为能人订立的必须由法定代表理人追认或同意,才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有效的合同(第四十七条)、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第四十八条)、无代理权人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第四十九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任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第五十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这五种有效合同,在某种合同法律理论上被称为「相对无效的合同」,也称「效力待定(未定或不定)的合同」,包括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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